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

第二条  基金会自觉遵守法律,严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的集资劝募、资金运作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五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六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严格执行《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交通大学基金会章程》对理事会的各项规定,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章程的制定、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基金募集、管理、投资、使用计划;

4、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5、听取并审定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6、审定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7、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8、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9、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2次,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开会,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可以委托1名副理事长主持召集。

第八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其中章程的修改,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者500万以上的重大投资活动等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每次理事会会议要有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理事长签发,发给每位理事;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并发给每位理事。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办公会承担日常投资决策和监督的权责。

第十三条  必要时,理事会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会议。

第三章  理事长办公会

第十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是理事会的议事机构,负责议定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审议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审议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或审定基金会的重要活动方案;

4、审定理事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5、部署和总结基金会工作;

6、审定基金会的办事机构,聘任基金会副秘书长及相关人员;

7、组织有关基金会工作专题研讨;

8、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办公会承担日常投资决策和监督的权责;

9、其他需要理事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

第十五条每次理事长办公会要有记录,会后形成纪要。

第十六条  理事长办公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由理事长主持。

第十七条  出席人员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监事和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第四章  秘书处

第十八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经理事会通过的决议由秘书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筹备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并组织实施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决议;

2、制定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3、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对严重违反协议者,可以建议停止资助项目;

4、组织、实施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关的公益项目活动计划;

5、受理捐赠并举行相应的礼遇活动;

6、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指导,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7、拟定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8、编写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每年11月前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计划;

9、聘用专职工作人员,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10、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11、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12、负责处理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等;

13、章程及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基金会秘书处隶属于对外联络合作处。

第五章  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

1、根据章程本会监事从学校监督部门等相关单位选派,设监事1人。

2、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对基金会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职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基金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

2、对基金会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有损本会利益及声誉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

3、检查监督本会财务状况,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之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本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4、检查本会资金运作,本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5、对本会各种款项、帐目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议决并监督其执行。

6、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7、每年对基金会检查一次,向理事会提交检查报告一份。根据需要不定期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章程、名称、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向上述机关申报。

第二十五条  本会重要会议及其纪要向上述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接受有关规定要求的年检和年审。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经201276日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