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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机制改革方案(试行) 

 

公用房屋是支撑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基础条件。目前,学校现有公用房屋规模与教育部核定的指标相比尚有较大差距。随着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规模的迅速扩大以及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水平的显著提高,公用房屋资源紧缺已成为制约学校建设研究型大学的突出瓶颈。提高既有公用房屋资源的使用效率,强化配置新增公用房屋资源的合理性,是缓解这一瓶颈制约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提高既有公用房屋资源的使用效率创造条件,并为更加合理地配置新增公用房屋资源提供依据,学校决定对公用房屋资源的使用和配置机制进行改革。在借鉴有关高校公有房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公用房屋资源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交通大学公用房屋系指产权属北京交通大学的除公有住房和集体宿舍以外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经费来源(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校内单位集资)及所处地域,概属北京交通大学公用房屋。

第二条  房地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产权属于北京交通大学的所有房屋实施管理,具有对全校公用房屋实施统一管理的职能。

第三条  对于既有公用房屋使用,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一是优先保障人才培养需要;二是保障基本的教职工工作和行政办公条件;三是引入科研用房有偿使用机制,通过适当收取房屋资源占用费来优化科研用房配置,提高使用效率。对于新增公用房屋的配置,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一是优先保障高水平教学平台和学科平台(主要指国家级平台)建设需要;二是对公用房屋资源缺口较大的单位给予适当倾斜;三是建立师资队伍建设用房,主要是引进高层次人才用房的校院两级共担机制。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公用房屋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房地产管理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处、计财处、后勤管理处、纪委,负责实施公用房屋使用机制改革方案,提高公用房屋的使用效率和配置的合理性。

第五条  教职工办公用房:按学校下达的在编人数及其职务、职称核定其定额面积。办公用房包括机关人员办公室、教职工工作室、会议室等。定额内免交房屋资源占用费。

第六条  人才培养用房:根据教学实验室单位面积适合安排的学生人数分类,按教学实验室分类和所承担的实践教学任务,与学校测定的同类教学实验室承担的全校平均实践教学生时数比较后,核定其教学定额面积。范围包括教学实验室、教学专用计算机房、教学科研共用实验室等。人才培养用房还包括研究生培养和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用房,分别根据研究生人数与类别和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人数核定。有专用教室的单位不再另行核定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定额面积。人才培养用房定额内免交房屋资源占用费,定额外视为科研用房,按科研用房标准收取房屋资源占用费。

第七条  科研用房:学院实际占用面积减去教职工办公用房定额和人才培养用房定额后的面积为科研用房面积。科研用房按面积收取房屋资源占用费。科研用房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优先增加科研用房配置;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科研用房房屋资源占用费的单位只能按科研周转房的方式增加科研用房。

第八条  学校公共教室用房:经房地产管理处与教务处核定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使用,不收取房屋资源占用费,每年底教务处将公共教室使用情况向房地产管理处报表备案。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九条  学校公用房屋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公用房屋的办事机构设在房地产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对公用房屋进行定额核算,统一分配到院(系),由各院(系)参照学校相应标准对公用房屋进行内部分配与管理。特殊用房须经学校公用房屋改革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学校直接分配和管理。鉴于学校不便于掌握各院(系)的具体特殊情况,学校制定的标准一般应作为各院(系)公用房屋配置的高限控制标准。

第十条  学校分配给校内各单位使用的公用房屋,由房地产管理处与各使用单位签订房屋使用协议。各单位用房如有变更,需及时向房地产管理处申报备案并签订补充协议,学校每两年对房屋使用协议修订一次。

第十一条  因师资队伍建设需要、人才培养数量增加、机构增设、新建筑物落成等原因,需要增加公用房屋面积时,由用房单位向房地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房地产管理处对该单位核算定额后提出调整用房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公用房屋大规模调整须经公用房屋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后提出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科研用房时,房地产管理处在对该单位核算每单位科研用房面积所承担的科研经费数额,并与学校平均值对比后,提出调整用房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若低于学校平均值,则按照《北京交通大学科研周转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筑物验收后,由房地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签订房屋使用协议后安排进入。旧房调整时,迁出单位须将钥匙交还给房地产管理处,未经学校允许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互相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

第十四条  各单位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不得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违者学校将收回所涉及的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同时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非法侵占公用房屋或占地建房者,将责令其限期迁出,收取房产资源占用费,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房屋应加强维护,提高房屋的完好率。公用房屋内部如需装修、改造,须先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履行学校相关手续并报学校批准后才能施工,竣工验收后报房地产管理处备案。未经后勤管理处报批,各单位不得擅自装修、改造,违者将责令拆除并视情节加收房产资源占用费。

第十七条  教职工离岗、退休后,须及时向所在单位交退原工作用房,延聘者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剂。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防止浪费房源。凡没有作为教学、科研或办公使用且长达一年以上的公用房屋,学校将予以收回,并酌情分配给其它需要的单位使用。

第十九条  核算与收费办法: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核算该单位各类房屋的定额面积,核定实际占用房屋使用面积。超定额部分面积缴纳房产资源占用费,由学校计财处收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原则上只对各院(系)、部、处等基层单位用房实施直接管理。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自行制定内部分配与管理办法,报房地产管理处备案。各院(系)制定的内部分配与管理办法一般应通过教代会审议,由院(系)务委员会(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已于20091228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自201011日起试行,试用期两年。《北方交通大学公用房屋管理条例(试行)》(校发产字[200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交通大学学院(系)用房使用机制改革实施细则
         2.北京交通大学党、政机关用房使用机制改革实施细则

 

附件1 

北京交通大学学院(系)用房使用机制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机制改革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使用面积”为房屋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通道、楼梯、厕所及每幢楼房必备的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第三条 学校核定的各学院(系)公用房屋定额面积包括办公用房定额面积BG(m2)和人才培养用房定额面积RC(m2)。超过学院(系)公用房屋定额面积的部分,学校将收取房屋资源占用费。

第四条 对于公用房屋使用面积未达到用房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将优先增加公用房屋面积的配置;对于未及时缴纳房屋资源占用费的学院(系),暂不增加公用房屋面积的配置。

第五条 对于高层次学科平台的建设,经学校研究确认需要,可优先配置公用房屋并收取房屋资源占用费。

第六条 办公用房定额用房面积BG(m2)计算标准

BG = BZ1*30 + BZ2*18+ BZ3*10 + BZ4*8+ BZ5*6+ HYS

BZ1——各院(系)院士实际在编人数;

BZ2——各院(系)正高职和正处职实际在编人数;

BZ3——各院(系)副高职和副处职实际在编人数;

BZ4——各院(系)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在编人数。

BZ5——各院(系)讲师及以下教师、教辅人员在编人数。

HYS——各院(系)会议室面积,标准为30/100人,计算总人数为各院(系)的在编人数(注:在编人数由人事处核定)。

第七条 人才培养用房定额面积RC(m2)

RC = RC1 +RC2 (m2)

其中RC1为各院(系)实践教学用房定额面积;RC2为各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和研究生论文工作用房定额面积。

RCl依据各教学实验室分类和使用效率折减系数计算。教学实验室分类依据单位面积能够容纳的学生标准人数确定,使用效率按同类教学实验室分别测定;低于全校同类教学实验室平均使用效率时,有效面积计算将计入折减系数。

RC2按学生类型分别计算: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学生的定额面积为0.75 m2 /人;

硕士研究生的定额面积为2+1 m2 /人;

博士研究生的定额面积为3+1 m2 /人;

师资博士后或全职博士后的定额面积为5+1 m2 /人。

注:上面标准中“+1”表示,对于非人文、经管类的研究生,每人补助1㎡实验条件用房面积。

对于有专业教室的单位,不再计算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定额面积。

本科生人数以教务处核定的应届毕业生人数为准;硕士博士研究生以研究生院核定的已完成课程学习阶段的学生人数为准;博士后以人事处核定的人数为准。博士生论文工作年限统一按3年计算,硕士生论文工作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各院(系)学生活动面积由房地产管理处商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团委后,决定集中统一安排或分散到各院系安排。

第八条  学校对各院(系)额定用房面积根据此标准核算出总面积后,由各院(系)在参考此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具体情况进行统筹调配。

第九条 房屋资源占用费收取标准暂定为每天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以后学校每两年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 本细则与《北京交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机制改革方案》同时生效。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北京交通大学党、政机关用房使用机制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机制改革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用房以党、政机关各部、处(包括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等)为基本核算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使用面积”为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过道,楼梯、厕所、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第四条 学校机关办公用房按组织部、人事处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核定的在编人数核算(含经学校批准的聘用人员),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用房定额标准如下:

1.学校机关工作人员:

正处职:16/人;副处职:8/人;一般工作人员6/人。

以上为校机关用房的基本标准。对于公共服务量较大的部处,计算定额面积时应适当考虑服务需要。

2.学校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占用的计算机房、资料档案室、会议室等必需的辅助用房,经单位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批准。

第五条 本细则与《北京交通大学公用房屋使用机制改革方案》同时生效。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