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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符合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可由学校按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本科生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

工作程序为:由学院学位委员会逐个审核申请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提交本科生院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符合毕业要求,且最终的平均学分绩点≥2.0。若毕业设计(论文)A-或在本科生院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则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可以降低到1.5。

第四条 符合毕业要求,但因最终的平均学分绩点<2.0而没有获得学位的学生,允许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 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本细则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