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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依照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学年新生报到前一周内,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籍者,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持研究生证和缴费凭证到各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研究生,须先到资助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申请贷款手续,再到研究生院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后,予以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学院请假并获批准,请假超过两周者由研究生院批准。未能按期注册又未请假或者虽有请假但未获批准,以及逾期两周不注册或者超过请假期限仍未完成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纪律、考勤与考核

 

第六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因事、因病请假在两周以内者由所在学院批准,两周以上者由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研究生因病请假,应持有校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二个月者应予休学。

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各种培养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一律采用考试的方式,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按百分制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实践环节的课程考核按通过和不通过评定,通过者取得该实践环节学分。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进行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一律重修。所有课程选课后,未经批准而无故缺考者,按旷考处理,成绩按“0”分计,经研究生院批准可重修一次;未选课而参加考试者,不计成绩和学分。

第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每学年进行一次,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培养中各个环节的考核要求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关于博士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北京交通大学关于硕士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确因入学后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或有专业特长的,可以在入学后一年内提出转专业申请。转专业应当以公正、公平以及注重个性发展为原则,一般应在同一学科门类内,由高分录取专业转入低分录取专业。

转专业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专业院系以及导师同意,并经转入专业院系、导师综合考核认可,由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研究生调整专业后,必须按调整后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重新制订培养计划。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申请。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经学校批准后,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但需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在学期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次,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提供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根据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应当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休学。

第十八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研究生因病休学,其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因其它原因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在休学期满的前一学期末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研究生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准许复学,办理复学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其退役后一年内可按照第十九条关于复学的规定办理恢复学籍手续,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本条不适用于以现役军人身份入学的研究生。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经研究生导师或指导小组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博士生开题两次未通过的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退学的研究生,应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可送交研究生的代理人、代收人,或邮寄至学生提供的通信联络地址并在校内布告栏公告。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可以办理相关手续就业。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以及被退学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离校手续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各项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但未通过答辩(包括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研究生可在结业离校一年内、博士研究生可在结业离校二年内,回校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能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学满一年以上者,准予肄业并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本条适用于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对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全部学业。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五年。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六年。

研究生未能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由本人填写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经导师和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四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委注册,并由北京市教委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接受学历教育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以及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其他类型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