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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课程的基本规定

我校实行学分制,为指导本科生合理安排学习进度,加强修读课程的过程管理,培养学生掌握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自主学习能力,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修读课程的基本规定

1.本规定中的“学分”指按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时可以计算在内的有效学分,超出培养方案规定多修的课程不算学分。

2.学生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按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合理顺序制定学习方案并安排学习进度,在学院的指导下选修课程,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要求的总学分和各模块规定的学分。毕业资格审核时,学校以培养方案为标准审核学生修读的课程和取得的学分。

3.学生在校期间修读课程各学期累计取得学分进度建议按以下标准进行(具体参照各专业培养方案中各学期学分进度安排):

 

学期

累计

学分数

18-27

47-57

70-84

92-114

111-142

133-154

147-162

155-170

4.每个学期所选课程的学分数量一般最高不超过30学分。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向教务处申请放宽修读学分的上限至合理范围。

5.前四个学期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数量一般不得少于15学分,否则需向学院提交申请说明情况,经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6.前四个学期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全校性任选课不得超过3门。

7.累计已修必修课程有15学分及以上尚未取得的,下一次选修的新课程学分数量不得超过20学分,且不得选修全校性任选课程。

8.累计已修必修课和限选课程尚未取得学分超过30学分及以上,取消新课程的选课资格,只允许重修尚未取得学分的已修课程。

9.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中(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等除外)还有20学分及以上未取得者,没有毕业设计资格。

二、学业成绩的基本要求

1.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所修课程取得最低学分要求如下表:

学期所修课程总学分(X

X<15

15X30

30<X

应取得最低学分

X

15

X/2

2.学生在校期间各年级累计取得的最低学分要求如下表:

年级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

累计学分数

32

72

120

3.学生在一至二年级期间经补考或重修后以百分制记载成绩的课程,不合格门数应少于3门。

4.学生在一至二年级期间每学年以百分制记载成绩的课程,成绩测评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5

5.对于上述第14项规定的最低要求,只要其中一项未达要求即为未达最低要求(对多项同时未达要求的只算一次未达最低要求)。对于未达最低要求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于第一次未达最低要求的学生,给予学业警示。其中第2至第4项规定中任何一项未达要求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2)对于第二次未达最低要求的学生,劝其退学。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根据学生表现进行审批,获得批准的,实行试读;未获批准的,予以退学。

批准试读的学生,其中第2至第4项规定未达最低要求的,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3)对于试读学生,再次未达最低要求的,予以退学。

6.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按新年级相关规定管理。

本规定自2012级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