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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知行奖学金(研究生)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潜心学术、勇于创新,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设立“知行奖学金(研究生)”(原校长奖学金,以下简称“知行奖学金”)。

第二条 知行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除外)。

第三条 知行奖学金的评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知行奖学金设知行奖和提名奖,经费由学校支出,奖励标准为知行奖20000元/人次,提名奖10000元/人次。

第五条 每年知行奖和提名奖全校名额共计20人,其中知行奖不超过10人。

第六条 知行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为:

(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坚定,综合素质全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在校期间曾经获得过同层次国家奖学金;

(三)围绕“双一流”建设,取得至少一项下述标志性成果:

1.国家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署名获奖人;

2.发表ESI高被引论文或其他高水平论文;

3.在国家级科技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取得突出业绩;

5.拥有已转化或应用的发明专利;

6.校评审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标志性成果。

 

第三章  评定办法与程序

 

第七条 知行奖学金每年4月开始组织评选。

第八条 知行奖学金评选过程分为学院选拔推荐、申请材料公示、学校初评、学校终评、典型事迹宣传等环节。原则上各学院、各优势特色学科(国家一级重点学科按二级学科推荐)可分别推荐1名博士生和1名硕士生参加知行奖学金评选。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及研究生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学院设立知行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等。

第十条 学校设立知行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研工部、科研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等。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相关事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具备申请资格;对于已获奖的研究生学校保留追回其奖学金及荣誉的权利:

(一)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二)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因各种原因退学者;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四)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者;

(五)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者;

(六)存在有损学校声誉等行为者;

(七)其他特殊原因。

第十二条 已获得过知行奖学金(含提名奖)的研究生,如再次申请奖学金,申报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