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依据教育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规定了研究生奖励的基本条件,各学院可根据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类别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条 各项研究生奖励的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设立以下研究生集体奖:

1.研究生先进班集体

2.研究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

3.研究生科技竞赛优秀团队

4.先进党组织

5.优秀团支部

6.研究生样板宿舍

第五条 设立以下研究生个人奖:

1.荣誉称号

1)三好研究生

2)优秀研究生干部

3)研究生社会服务优秀个人

4)优秀毕业生

5)优秀毕业生干部

6)优秀共产党员

7)优秀党务工作者

8)优秀团员

9)优秀团干部

10)优秀研究生兼职辅导员

11)优秀研究生助教

12)优秀研究生助管

2.国家奖学金

1)博士生国家奖学金

2)硕士生国家奖学

3.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博士生学业奖学金

2)硕士生学业奖学金

4.单项奖学金

1)研究生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2)研究生社会服务优秀奖学金

3)研究生自强之星奖学金

4)研究生道德之星奖学金

5)研究生文体优秀奖学金

5.专项奖学金

1)北京交通大学知行奖学金(研究生)

2)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学术奖学金

3)北京交通大学奋飞奖

4)企事业单位捐助的奖学金

5)个人捐助的奖学金

 

第三章  研究生集体奖评选基本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先进班集体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班委会的核心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2.班风良好,团结互助、文明礼貌、积极进取、弘扬正气、讲究诚信。

3.班级学习气氛浓厚,班级成员按规定修满学分,按时进行开题报告和论文工作,全班学习成绩和科研工作居所在学院前列

4.积极开展研究生科技创新、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

5.班级成员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年度内没有违纪和处分记录。

第七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社会实践团队须为校级研究生社会实践团队。

2.社会实践项目具有连续性、创新性。

3.社会实践成果显著。

4.社会实践团队起到示范作用。

第八条 研究生科技竞赛优秀团队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积极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大学生“挑战杯”、“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以及由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的“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并获国家级奖励。

第九条 先进党组织评选以学校党委组织部通知为准。优秀团支部评选以学校团委通知为准。研究生样板宿舍评选以研究生工作部通知为准。

 

第四章  研究生个人奖评选基本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个人奖均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科学道德、心理素质和行为习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评选当年8月31日前无违法违纪行为或处分已解除。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学习勤奋、刻苦,科研工作严谨求实,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积极实践,勇于创新,成绩优良。

5.学院综合素质评价良好。

个人奖评选条件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不同奖项的附加条件。

第十一条 三好研究生须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1.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在各项集体活动中起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参加科技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

2.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程,学习成绩优良。

3.进入论文撰写阶段的研究生:论文进度正常,科学研究成绩突出。

注: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在取得博士学籍之前参加硕士生评选,取得博士生学籍之后参加博士生评选;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按照博士参评,各学院制定具体参评比例。

第十二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须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1.承担党、团支部支委、班级班委、校院两级研究生会、三委会(研究生公寓文化建设委员会,研究生伙食建设委员会,研究生网络文化建设委员会)、兼职辅导员及研究生社团等社会工作,任期满一年,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工作成绩突出,为学校、学院、党支部及班级做出贡献。可适当向党支部干部倾斜。

2.学习成绩良好,本学年课程平均加权成绩合格,科研能力较强。

3.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获得者需获得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研究生社会服务优秀个人、社会服务优秀奖学金须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1.积极参加校级社会实践项目或者各项社会服务及公益事业表现优秀者。

2.在社会实践团队中具有团队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3.通过社会服务活动为基层、为群众解决了实际问题,做出了贡献,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4.社会服务优秀奖学金获得者需同时获评校级研究生社会服务优秀个人。

第十四条 研究生自强之星奖学金须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在学校组织的“自强之星”评选工作中获得“自强之星”或者“自强之星”提名奖荣誉称号的研究生个人。

第十五条 研究生道德之星奖学金须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但不限于在爱国奉献、热心助人、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敬老等方面有突出事迹或成就的优秀研究生个人。

第十六条 研究生文体优秀奖学金须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在省部级及以上正式体育比赛中获得前六名者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非主力队员降一级奖励,以及在校级正式体育比赛中破校纪录者;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校级文艺比赛和学校组织参加的省市及全国的文艺比赛中获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研究生(集体项目为主创人员或主要演出人员)。

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须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1.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等。

2.在校期间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成绩突出,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优良。

3.正确对待就业,服从国家需要,就业过程中无违约记录。

第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干部须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1.在校期间担任过党、团支部支委、班级班委、校院两级研究生会、三委会(研究生公寓文化建设委员会,研究生伙食建设委员会,研究生网络文化建设委员会)、兼职辅导员及研究生社团等社会工作,任期满一年,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成绩突出,做出贡献。可适当向党支部干部倾斜。

2.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等。

3.在校期间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成绩优良,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优良。

4.正确对待就业,服从国家需要,就业过程中无违约记录。

第十九条 优秀共产党员评选以学校党委组织部通知为准。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评选以校团委通知为准。优秀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助教、助管以学校研究生工作部通知为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奖励标准等详见《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北京交通大学知行奖学金(研究生)的评选条件、奖励标准等详见《北京交通大学知行奖学金(研究生)评选办法》。

第二十二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学术奖学金评选条件、奖励标准等详见《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学术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北京交通大学奋飞奖授予对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就业,参加国家或地方基层就业项目,应征入伍以及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对部分到艰苦地区、重要领域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学校设立专项资金,视其艰苦程度给予相应奖励(详见《北京交通大学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助的专项奖学金除满足个人奖评选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专项奖学金提供者要求的专项条件。

 

第五章  奖励评审与表彰

 

第二十五条 各类荣誉称号奖励评审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研究生工作组工作人员、导师代表及研究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须事先公布当年各类奖励的种类、名额、评定标准和相关具体要求。具有参评资格的集体与个人根据各类奖励的评选条件,采取自荐与他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申请或推荐,各学院评审小组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复审并公示,然后将相关材料分别报研究生院和研究生工作部审核,研究生院和研究生工作部审核通过后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市级优秀毕业生、市级先进班集体等荣誉应从校级荣誉获得者中产生。校级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及市级优秀毕业生每年毕业季评选,其它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每年10月至11月评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与个人分别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1.授予荣誉称号

2.通报表扬

3.颁发奖状或证书

4.颁发奖金

第二十九条 获奖集体和个人名单、主要事迹由校院两级公布和宣传。个人获奖审批材料存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学校支持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助设立奖学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助的奖学金,可以用其指定的名称作为奖学金名称。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与学校教育基金会签订协议书的方式,明确评奖的具体要求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并一次性投入一定金额作为基金,取其利息或每年按协议提供定量金额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一条 获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骗行为,学校将立即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追回所发放的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如评选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校级及以上处分,立即取消评先资格。

 

第六章  奖励标准及比例

 

第三十二条 奖励标准

1.校级研究生先进班集体 奖金金额为2000元/班

2.研究生科技竞赛优秀团队

获得国家级科技竞赛特等奖或一等奖的团队,奖学金金额为6000元/队·学年;获得国家级竞赛二等奖的团队,奖学金金额为4500元/队·学年;获得国家级竞赛三等奖的团队,奖学金金额为3000元/队·学年。

3.研究生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 奖金金额为1000元

4.研究生社会服务优秀奖学金 奖金金额为500-1000元

5.研究生自强之星奖学金

     自强之星获得者 奖金金额为1000元

     自强之星提名奖获得者 奖金金额为800元

6.研究生文体优秀奖学金 奖金金额为500-1000元

7.研究生道德之星奖学金 奖金金额为1000元

8.其他专项奖学金:按照专项奖学金协议书发放。

9.各类单项奖学金奖金不兼得,不兼得奖学金均取高值发放。

第三十三条 奖励比例

1.校级研究生先进集体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班级数的30%。

2.校级研究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根据立项、总结评审结果进行评选。

3.校级研究生科技竞赛优秀团队根据每年获奖团队数进行核算。

4.校级三好研究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研究生总数的12%。

5.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参评研究生总数的5%

6.校级研究生社会服务工作优秀个人、社会服务优秀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各实践团成员总数的20%,以及其他社会服务表现优异者。

7.研究生自强之星奖学金根据每年获得学校“自强之星”及“自强之星”提名奖的人数核算

8.研究生道德之星奖学金全校范围内评选,名额不限,若当年无满足评选条件的研究生,可不评。

9.研究生文体优秀奖学金根据体育部、校团委认定人员核算。

10.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研究生总数的12%。

11.校级优秀毕业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研究生总数的5%。

12.北京市先进班集体、北京市三好学生、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名额以北京市通知为准。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1年6月21日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