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交通大学章程》《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高职学生、预科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事务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班级、学号以及相关的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申诉人签名及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决定是否受理,并明确告知申诉人;
2.对受理的申诉,要求申诉材料真实、齐备。对申诉材料不真实、齐备的,应要求申诉人限期予以补正;申诉人在限期内不予补正的由申诉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
论的,经学校相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学校办公室、监察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与申诉事宜相关的单位或个人须回避。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不当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要出具复查决定书。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复查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的, 可以送交学生的代理人、代收人签收,或者邮寄送达至学生指定的通信联络地址并在校内 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终止复查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本处理办法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