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校发201743

 

 

关于印发《北京交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15年11月6日第十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交通大学

2017年7月21日

北京交通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当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学校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有关文件,以及《北京交通大学章程》等校内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校深化改革,全面落实国际化战略、实施“双一流”建设方案、有效推进学科建设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是我校传统办学模式的有益补充。学校鼓励二级单位与外国知名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中外合作办学是我校同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包括申报、运营管理、变更、评估、延期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校内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处、发展战略与规划处、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威海校区等以及相关学院,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是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归口部门。

(二)发展战略与规划处根据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对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给出原则性意见,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设置提出建议。

(三)教务处负责审批本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培养方案,其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培养方案由专业所属学院与外方联合制定后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培养方案由拟设机构未批准前与外方联合制定后提交;对日常教学执行计划、教学组织和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质量监控纳入学校的校院两级质量管理体系,威海校区日常质量监控由教务处授权该校区教学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配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做好教育部本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延期、变更以及年度报告;管理或授权其他机构管理中国籍学生的学籍;对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本科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本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的制定;审核招生简章和广告;组织开展高考招生宣传咨询与录取工作;统筹毕业生就业创业等。

(五)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专业设置、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招生计划和录取方案等;对日常教学组织和运营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配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做好教育部研究生层次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延期、变更、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以及年度报告;负责研究生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学生学位注册信息,对中国籍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研究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六)计划财务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制订协议和章程的财务事宜、测算和审核办学成本、备案学费标准、财务收支管理等。

(七)人事处根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发展需要,依据办学项目主体单位需求,重点支持合作办学中存在师资缺口单位的相关师资引进,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学校核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聘任进行审核。

(八)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我校关于学生工作的指导思想,负责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中国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行为规范管理和成长成才服务等。

(九)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是我校国际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我校关于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规定,负责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国际学生的招生、行为规范管理和成长成才服务,并对其进行学籍管理等。

(十)威海校区负责牵头申报拟在威海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对在威海校区实施教学活动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进行管理。

(十一)获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属的学院和获批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实施办学活动的主体责任单位,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组织项目的教学运行和管理工作。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涉及专业所属的学院负责专业建设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单位应具备举办相同或相近专业、课程的办学资质、合格的师资条件、办学条件和办学经验。

第六条  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单位申请设立新项目(机构)的,其已获批的项目(机构)应通过教育部组织的评估,且形成一定的品牌效应。

第七条  申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外方合作者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家(地区)公认的知名高等教育机构,具备举办该专业的高水平师资力量和先进的课程体系等条件,并在教育部公布的外国高等学校参考名单中。外方合作者原则上应与我校有一定的合作交流基础,且拟举办专业在师资力量和科研水平等方面优于我校同类专业。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拟颁发我校学历、学位证书的,应与我校其他相关专业颁发的证书一致。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拟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质量保障标准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一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第十条  申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外方合作者原则上不能与其他国内高校开办相同或相近专业的项目(机构)。如已与国内高校开办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则该项目(机构)需参加并通过教育部组织的评估。

第十一条  申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各单位应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具体以每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报程序:

(一)拟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于每年4月或10月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二)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将协议草案报法律顾问审核,并将教学计划、师资配置方案等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并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三)申报单位根据相关部门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材料后交至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上报学校审议。

(四)审议通过的中外合作项目,由申报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审批机关。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报程序:

(一)拟申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于每年4月或10月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二)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国际合作交流的校领导、分管本科生或研究生教学的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组成。如办学地点在威海校区,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还应包括分管威海校区的校领导。申报单位将申报事宜提交至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三)审议通过后,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将可行性分析报告、教学计划、师资配置方案交至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财务预算、成本测算交至财务处审核,将协议草案文本送交至法律顾问审核,国际合作交流处对申报材料中英文一致性进行审核。

(四)申报单位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送交至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学校审议党委常委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申报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审批机关。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应当依照办学许可证规定的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进行招生,并在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本科层次)和研究生院(研究生层次)的指导下制定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招生标准、规模和方式者,暂停该项目(机构)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聘任项目(机构)授课教师时,选拔标准应不低于中外双方聘任教师标准。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并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特别是涉及意识形态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应加强学生的指导与服务工作,做好就业创业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应做好项目(机构)教学运行和管理工作,按期参加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和校内评估。未达到评估要求的单位,将暂停该项目(机构)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并进行限期整改。对教学质量仍达不到相关标准者,经学校研究取消其办学资格。

第十九条  按照中央有关精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应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发挥两课学习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党团及工会组织,组织项目(机构)学生定期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办学地点、招生规模及方式和专业设置变更前,应由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报教务处、研究生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等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如申请延期,应在招生有效期期满半年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教务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延期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对项目(机构)本学年基本情况、办学层次、授予学位、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师资配备,以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予以网上公示。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变更前,涉及中方的应由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于每年3月1日前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交上年度合作办学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招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并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的指导下进行网上申报。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学生信息提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录入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注册认证系统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前,由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与外方合作者沟通达成一致后,报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或研究生院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变更收费项目及标准变更前应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当地物价局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应根据双方协议条款,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各单位不得克扣、挤占、挪用或以其他违法违规方式使用中外合作办学专项经费。

第三十条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收费标准和实际办学收支情况,计划财务处会同相关办学单位进行全成本核算,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款项全额拨付各单位,用于办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威海校区有关合作办学项目(机构)财务条款将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申请与我校举办合作办学项目(机构)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