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校发201734号

 

关于印发《北京交通大学民口纵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等7个科技管理文件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民口纵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理工类纵向项目间接费用实施细则》《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项目间接费用实施细则》《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使用暂行办法》《北京交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试行)》和《北京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管理细则(试行)》7个科技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第15次,2017年第7次、第8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原校发〔2017〕11号文废止。

 

北京交通大学

2017年6月30日

北京交通大学民口纵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优化和完善科技经费管理,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促进学校科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纵向科技经费是指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我校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并由科技处或社科处实施管理的非军工科技项目经费。

第三条  纵向项目经费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和要求管理;没有明确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纵向项目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和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建立和健全科技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科技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技和财务的校领导对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技处和社科处是学校科技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和预算管理,和财务处共同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与科技处、社科处共同配合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审核项目经费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经费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验收及管理。

(五)审计和纪检部门负责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检查、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或预算使用经费。

(六)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教工的经费使用情况承担监管责任。学校将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七)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学校的监督与检查,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职能部处、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经费协同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费均实行预算制管理。经费预算实行项目组编制、二级单位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的三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没有设定预算表的纵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依据主管部门规定的经费科目及科技活动的特点、任务目标、实施计划提出经费需求,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编制经费预算。经费预算科目参照“北京交通大学纵向项目经费预算表”(附件1)。

第八条  预算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资料/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培训费、数据采集费、修缮费、房屋租赁费、其他支出、合作研究费、税费、间接费用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及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等,或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校内、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五)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合并进行总额控制,项目组提供初步预算后打通统筹使用。

1.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调研、学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技术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标准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标准按照《北京交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按国家及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出版/文献/资料/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复印费、翻拍费、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加项目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额度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专家咨询费支出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九)培训费:是指项目组成员为完成科技任务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十)数据采集费(适用于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所需的与项目任务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十二)合作研究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相关文件和约定,转拨给合作单位的研发费用。

(十三)税费:纵向项目经费一般不需缴税,部分委托项目确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依据国家有关税务规定执行。

(十四)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房屋、日常水、电、气、暖等公共资源消耗的补偿,以及管理费用、科研条件支出、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预算额度按主管部门规定上限执行。其核算方式如下:

项目来源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固定额度项目除外)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

北京市

科技计划

其他纵向

项目

核算基数

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

项目经费总额

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

按主管部门规定或合同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执行。

间接费用

计算比例

方式

分段(万元)

比例

方式

分段(万元)

比例

20%

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

0~500(含)

20%

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

0~50(含)

30%

500~1000(含)

15%

50~500(含)

20%

1000以上

13%

500以上

13%

 

第九条  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并符合经费预算规定调整范围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和审批,预算调整方案未批准前,经费支出仍按原预算执行。

(一)在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技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每个项目在结题前可进行最多3次预算调整。预算调整小于要调整科目经费10%(含)的,项目负责人自行调整;预算调整金额占要调整科目经费10%以上的,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预算调整金额占被调整科目经费超过25%且单项调整金额超过50万元的,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调整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1.预算总额调整须经科技部审批后,报财政部批准。

2.预算总额不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或者合作单位的变更,报科技部批准。

3.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或其他支出预算调整,课题组和负责人需提出申请,说明调整原因,预算调整表报二级单位、科技处、财务处,经审批通过后执行。

4.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合并,由项目组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总额一般不予调增。

5.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根据需要可以调减。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执行以下规定

1.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2.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社科处、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1)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

(2)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3.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1)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社科处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社科处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社科处、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4.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5.数据采集等费用报销时,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填写“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数据采集费支出审批表”(附件2),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报社科处审批,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6.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拨付应依据书面合同、任务书等正式立项文件。经费来源的账户名称、账号应当与项目来源单位的信息一致。

第十一条  科技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应汇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号,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经费到达学校后拨入项目专用账号,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或经费预算使用经费。经费账号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应一致。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分配

分配原则: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使用,按照合理分摊公共成本、充分激励科研人员的原则分配。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一收取后,按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科研条件支出、绩效支出3部分分配和使用。

(一)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学校提取25%—35%,二级单位提取15%;公共成本补偿在间接费用分配中应予以保障。

(二)科研条件支出、绩效支出共占间接费用的50%—60%,由学校统一收取后,分配至专用账号,由项目组支配使用。科研条件支出用于支付实验室、办公室科研条件支撑相关费用;绩效支出在对项目组成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发放。

第十三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项目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有固定额度的项目间接费用分配。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研究基地项目)、其他党建思政类项目(2万元及以下)等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收取标准为固定额度。

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项目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收取标准

项目来源

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重大项目

5000

重点项目

3000

一般、青年项目

200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重大项目

3000

重点项目

3000

一般、青年项目

2000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含研究基地项目)

重大项目

5000

重点项目

3000

一般、青年项目

2000

其他党建思政类项目

(2万元及以下)

0

 

人文社会科学类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收取标准为固定额度的项目,其科研条件支出、绩效支出为在收取固定额度的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后余下的费用,由学校统一收取后,分配至专用账号,由项目组支配使用。科研条件支出用于支付实验室、办公室科研条件支撑相关费用;绩效支出在对项目组成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发放。

第十四条  列支劳务费的人员应符合劳务费支出范围,且是北京交通大学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在册的项目组成员(参加本项目工作的在校研究生不受此限制)。因项目研究需要,使用劳务费预算聘用人员的,项目组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及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外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由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进行审核,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由国资处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并签订合同。

(一)货物包括科研用的设备、材料、成品软件等。其中,符合上账标准的仪器设备应到国资处办理资产验收及上账手续;未达到上账标准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服务是指测试、化验、加工、分析、租赁、维修、出版、印刷、软件开发等业务。

(三)用项目经费采购的设备需外转的,报销时应提供接收单位开具的设备接收证明材料(参照附件3),由财务处存档。

(四)单价达到500元及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00元及以上的材料,执行入库、出库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根据每次支出款项数额按下列标准进行预算审核:

(一)5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5~10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10~100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审批。

(四)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审核,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应提供相关说明和支撑材料,金额5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提供相关说明和支撑材料;5~10万元(含)的,由二级单位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审批;超过10万元的须分管科技和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经费支出与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项目经费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人员支付。财务处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因违反国家税收政策而产生的税费、滞纳金、罚金等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违约费用,由项目经费支付,若有不足,由项目负责人其它项目结余经费或已提劳务费支付。

第五章  决算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结题管理。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应收及暂付款应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如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留足金额以备后续支付。后续支付的金额必须有合理的用途说明和测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自合同有效期截止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负责人持委托方出具的结题证明,到科技处或社科处办理结题手续。自结题之日起3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结余经费结算手续。结余经费按照预研项目立项,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结题结算申请表”(参照附件4),并在科研管理系统中填报结余经费预研项目立项信息。财务处根据科技处或社科处通知为项目负责人设立科技预研基金专用项目号,由项目负责人用于有关研究工作。来源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预研基金,按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结题验收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为2年。

第二十三条  科技预研基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需求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编制预算,并按预算使用。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经费使用与管理监督机制。对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组和单位,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在科研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组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9日北京交通大学第1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交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发〔2013〕33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相关部门文件或合同书、预算书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部门文件或合同书、预算书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国资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交通大学纵向项目经费预算表

2.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数据采集费支出审批表

3.科技项目合作、外协、外购、设备外转单位申报备

案表

4.北京交通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结题结算申请表

 

附件1

北京交通大学纵向项目经费预算表

 

项目名称                  

 

 

项目合同编号

 

项目经费本号

 

 

项目总经费(万元)

 

                      经费支出预算               单位:(万元)

支出内容

预算金额

计算依据

一、

1.设备购置费

 

 

2.设备试制费

 

 

3.设备改造与租赁费

 

 

小计

 

二、材料费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四、燃料动力费

 

 

五、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

1.差旅费

 

 

2.会议费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合计:

 

 

六、出版/文献/资料/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七、劳务费

 

 

八、专家咨询费

 

 

九、培训费

 

 

十、数据采集费(社科)

 

 

十一、其他费用

 

 

十二、合作研究费

 

 

十三、税费

 

 

十四、间接费用

1.公共成本补偿(学校提取)

 

 

2.绩效支出等

(项目组支配)

 

 

合  计

 

 

               
 

 

附件2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数据采集费支出审批表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项目经费本号:

 

数据采集费支出事项说明:

(注意:1.数据采集费相关事项报销时需提供问卷调查和数据采集情况说明,包括时间、地点、规模、参加人数、调查或采集内容等,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可另附纸;2.数据采集费中的劳务费只能发给被调查或访谈人员,且需同时提供被调查或访谈人员姓名、身份证号)

 

 

 

 

 

 

 

数据采集费报销事项

金额

课题负责人

(签字)

办公用品费:

 

劳务费:

 

 

通讯费:

 

委托业务费:

 

学院科研院长:

 

社科处处长:

 

 

制表:

附件3

科技项目合作、外协、外购、设备外转单位申报备案表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项目管理的意见》,“严格合作(外协)项目的审核把关”和“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承担合作(外协)项目的严格审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的要求,特制定该申报单。

支出经费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负责人

 

业务类别

□合作□测试□计算□加工□购置□设备外转

合作(协作、供货、接收)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与该单位关系

□无利益关系

□本人、亲属持有股份或参与经营

□其他利益关系(注明):

项目负责人声明:

本人确保此项目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不存在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不存在利用科技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科技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或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的情况。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设备外转说明: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设备接收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日期:

 

注:外协、外购业务还需提供资质证明有关附件,如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等

附件4

北京交通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结题结算申请表 表一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合同编号

 

经费本号

 

总经费

 

实到经费

 

结余经费

 

提交的材料:□1.结题报告/验收意见   □2.经费本   □3.其它相关材料:

一、结余经费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结余经费全部转入纵向科技预研基金专用项目号,由项目负责人按原项目来源单位的规定进行预算、使用和管理。

二、结转预研基金后拟支持的后续研究简述

1.名称/方向

2.研究内容(100字以内)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科技处/社科处审查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北京交通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结算通知单 表二

结余经费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结余经费全部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科技预研基金专用项目号,由项目负责人使用。

经费本号:                转入预研账号(系统生成):

转出金额:                转入金额:

项目负责人:            审核人:             科技处/社科处签字:        

   年  月  日

 

北京交通大学理工类纵向项目间接费用实施细则

间接费用是国家为适应科研客观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的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统筹管理和使用,用于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为完善间接费用管理,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要求,激励科研创新,合理补偿公共成本,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间接费用预算核定

间接费用预算额度按主管部门规定上限执行,相关标准见《北京交通大学民口纵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部分类别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15年及以后批准的项目)另有规定,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

(一)非研究类项目不予核定间接费用,包括重大研究计划的指导专家组织调研项目、国际合作交流项目中的各类组织间协议项目、数学天元基金、应急管理项目中的支持科研活动的项目等。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固定资助强度项目的间接费用核定标准(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亚类

资助强度

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

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

新启动项目

1200

840*

1050

735*

150

105*

延续资助项目

600

420*

525

367.5*

75

52.5*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400

280*

350

245*

50

35*

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150

130

20

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

两年期项目

20

18

2

延续资助项目

200

180

20

新疆联合基金项目

 

100

90

10

河南人才培养联合基金项目

 

30

27

3

 

注:标*数额为数学、管理领域的资助金额。

(三)非固定资助强度项目的间接费用核定参照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专项核定办法执行。

第二条  间接费用分配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间接费用由学校统一收取后,按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科研条件支出、绩效支出3部分分配和使用,在分配中应对公共成本补偿的额度予以保障。财务处根据科技处通知分别设立学校、二级单位间接费用账号和课题组间接费用账号。

 

 

科目

分配比例(%)

说明

公共成本补偿

40~50

学校提取25%~35%,二级单位15%。

科研条件支出、

绩效支出

50~60

由学校统一收取后,分配至项目组专用账号使用。10%的浮动根据是否按期结题分配。

 

第三条  经费收支方式与范围

(一)公共成本补偿:到款后由学校按统一收取,学校留存间接费用的35%(其中10%将在项目按期结题后转拨项目组),二级单位留存15%。学校公共成本补偿支出的范围包括:校内水、电、气、暖、物业等公共资源消耗,互联网及信息资源相关建设成本,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人员支出等由学校承担的与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相关的必要支出。学院公共成本补偿支出的范围包括:科研用房修缮、改造,科研设备维修、维护,科研相关人员费支出等由学院承担的与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相关的必要支出。公共成本补偿额度应予以保障,即公共成本补偿收取的额度应为按规定比例上限核定间接费用额度的40%—50%。

(二)科研条件支出、绩效支出:科研条件支出和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支配使用。间接费用的50%直接拨付到项目的间接费用账户,10%为项目按期结题补贴,项目组办理完项目结题手续后,填写科研转账申请单,由学校的间接费用账户拨付给项目组间接费用账户。其中科研条件支出主要用于支出项目组实验室、办公室科研条件支撑,包括项目审计费用、校内房屋资源占用费或校外房屋租赁费,校外租房发生的水、电、气、暖、物业管理等费用、实验室修缮、改造,设备维修、维护,科研活动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料等的处理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课题组承担的相关费用。科研条件支出、绩效支出的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制定使用,并报所在二级单位及科技处备案,项目组维持科研条件所需支出应给予足额保障。

第四条  绩效支出发放规定

(一)绩效支出由学校根据项目年度进展、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的情况,在对项目组成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安排发放。项目组按照任务分工和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理工类纵向项目绩效支出申报表”(附件),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人审核,科技处审批、备案后,通过财务处酬金系统发放到项目组成员个人账户。

(二)项目组年度执行报告、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暂停后续绩效发放。

(三)按期结题补贴到账后,可按绩效支出发放。

(四)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严重程度,暂停或终止绩效支出发放: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3.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经费管理文件规定的,或发生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对于上述情形,如绩效支出已发放,学校有权追回。

第五条  本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9日北京交通大学第   1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交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校科发〔2013〕33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相关部门文件或合同书、预算书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部门文件或合同书、预算书规定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交通大学理工类纵向项目绩效支出申报表
附件

北京交通大学理工类纵向项目绩效支出申报表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经费本号

 

项目负责人

 

项目执行期限

 

项目批准号

 

绩效发放明细

姓名

(工号)

研究任务

工作时间

完成情况/成果

发放金额(元)

 

 

 

 

 

 

 

 

 

 

 

 

 

 

 

 

 

 

 

 

项目负责人

(签字)

 

申请日期

 

二级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项目间接费用

实施细则

间接费用是国家为适应科研客观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的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统筹管理和使用,用于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为完善间接费用管理,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要求,激励科研创新,合理补偿公共成本,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间接费用预算核定

间接费用预算额度按主管部门规定上限执行,相关标准见《北京交通大学民口纵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间接费用分配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间接费用由学校统一收取后,按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科研条件支出、绩效支出3部分分配和使用,在分配中应对公共成本补偿的额度予以保障。财务处根据社科处通知分别设立学校、二级单位间接费用账号和课题组间接费用账号。

 

 

科目

分配比例(%)

说明

公共成本补偿

40~50

学校提取25%~35%,二级单位15%

科研条件支出、

绩效支出

50~60

由学校统一收取后,分配至项目组专用账号使用。10%的浮动根据“是否按申请书承诺日期结题”分配。

 

《北京交通大学民口纵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收取标准有固定额度的项目,按照固定额度收取后,其余经费为科研条件支出和绩效支出,其中10%为“是否按申请书承诺日期结题”的浮动经费。

第三条  经费收取方式与支出范围

(一)公共成本补偿费收取方式与支出范围

公共成本补偿费收取方式:到款后由学校统一收取,学校留存间接费用的35%(其中10%将在项目按申请书承诺日期结题后转拨项目组),二级单位留存15%。

《北京交通大学民口纵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收取标准有固定额度的项目,学校留存固定额度的60%,二级单位留存40%。

学校公共成本补偿费支出范围包括:校内水、电、气、暖、物业等公共资源消耗,互联网及信息资源相关建设成本,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人员支出等由学校承担的与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相关的必要支出。学院公共成本补偿支出的范围包括:科研用房修缮、改造,科研设备维修、维护,科研相关人员费支出等由学院承担的与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相关的必要支出。

(二)科研条件、绩效支出方式与范围

科研条件支出和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支配使用。间接费用的50%直接拨付到项目的间接费用账号,10%为项目按期结题补贴。

《北京交通大学民口纵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收取标准有固定额度的项目,间接费用的50%直接拨付到项目的间接费用账号,间接费用的40%在收取固定额度的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后留存学校,在项目结题时发放,如项目按申请书承诺日期结题,间接费用余下10%为项目按期结题补贴,直接转拨项目组。

科研条件支出范围包括:项目组实验室、办公室科研条件支撑,包括项目审计费用、校内房屋资源占用费或校外房屋租赁费,校外租房发生的水、电、气、暖、物业管理等费用、实验室修缮、改造,设备维修、维护,其他应当由课题组承担的相关费用。

项目组办理完项目结题手续后,填写科研转账申请单,由学校的间接费用账户拨付给项目组间接费用账户。

科研条件支出、绩效支出的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制定使用,并报所在二级单位及社科处备案,项目组维持科研条件所需支出应给予足额保障。

第四条  绩效支出发放规定

(一)绩效支出由学校根据项目年度进展、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的情况,在对项目组成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安排发放。项目组按照任务分工和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填写“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项目绩效支出申报表”(附件),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人审核,社科处审批、备案后,通过财务处酬金系统发放到项目组成员个人账户。

(二)项目组年度执行报告、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暂停后续绩效发放。

(三)按期结题补贴到账后,可按绩效支出发放。

(四)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严重程度,暂停或终止绩效支出发放: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3.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经费管理文件规定的,或发生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对于上述情形,如绩效支出已发放,学校有权追回。

第五条  本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9日北京交通大学第15次校长办公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交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校科发〔2013〕33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相关部门文件或合同书、预算书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部门文件或合同书、预算书规定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项目绩效支出申报表

 

附件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项目绩效支出申报表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经费本号

 

项目负责人

 

项目执行期限

 

项目批准号

 

绩效发放明细

姓名

(工号)

研究任务

工作时间

完成情况/成果

发放金额(元)

 

 

 

 

 

 

 

 

 

 

 

 

 

 

 

 

 

 

 

 

项目负责人

(签字)

 

申请日期

 

二级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社科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学校科研人员开展横向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学校综合科研实力和水平,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法规、政策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横向科技经费是指学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科技活动取得的非财政资金的科技项目经费。

第三条  经费来源应当合法。横向项目立项应由学校与委托方(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经费来源的账户、账号应当与委托方(合作方)的信息一致。

第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应汇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建立和健全科技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三)科技处和社科处是学校科技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和预算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科技处和社科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核项目经费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

(五)国资处负责项目经费支出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验收、固定资产上账及相关管理。

    (六)审计和纪检部门负责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

校的有关规定,对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检查、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或预算使用经费。

(七)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教工的经费使用情况承担监管责任。

第六条  各职能部处、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经费协同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横向项目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经费预算实行项目组编制、二级单位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的三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横向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与经费使用应以合同为依据,经费使用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中禁止的经费支出不得列入预算科目。

合同未约定经费使用支出范围的横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学校规定的经费科目及科技活动的特点、任务目标、实施计划提出经费需求,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编制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立项时应在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并提交“北京交通大学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表”(附件1)。

第九条  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并符合经费预算规定调整范围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和审批,预算调整方案未批准前,经费支出仍按原预算执行。

(一)预算总额调整的须与委托方(合作方)签订经费变更及预算调整协议。

(二)预算总额不变,原合同中约定预算支出范围的,预算调整需提供委托方(合作方)书面“预算调整证明”。

(三)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分列预算可打通使用;设备费中的固资设备费、外转设备费、设备租赁费分列预算可打通使用;劳务费/绩效费与专家咨询费分列预算可打通使用。

在按合同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技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一般情况下,每个项目在结题前允许不超过2次预算调整。预算调整小于被调整科目经费10%(含)的,项目负责人自行调整;预算调整金额占被调整科目经费10%以上的,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其中预算调整金额占被调整科目经费超过25%,且单项调整金额超过50万元的,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核后,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章  预算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  预算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固资设备费、外转设备费、设备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税费及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及设备运输、安装、调试费等,或租赁使用校内、外单位仪器设备费,或按合同要求购置外转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外协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科技项目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他有能力完成的单位承担,所支付给外单位的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设计等费用。

外协费支出按合同约定执行,原合同未约定的,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外协费支出的,外协费一般应控制在合同总额的30%(含)以内。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调研、学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技术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按《北京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

术研讨、咨询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按《北京交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开支执行国家及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劳务费/绩效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加项目的项目组成员、研究生、博士后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和绩效费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九)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专家咨询费支出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一)其它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培训费、修缮费、房屋租赁费、燃动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等。

(十二)管理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经费总额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1.经费到账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5%提取;

2.100—5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4%提取;

3.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3%提取。

管理费提取总额的60%为学校管理费,40%为学院发展基金。

项目结题后,按照学科评估相关要求(附件2)提交甲方开具的技术应用证明材料,返还项目总金额1%的管理费作为奖励。

根据学科特点、项目类型和实际情况,二级单位横向管理费提取比例可以适当调整,报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十三)税费:是指项目组给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依据国家有关税务规定,所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或经费预算使用经费。经费本与项目负责人必须一致,结题前未经审批,禁止经费转拨。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根据每次支出款项数额按下列标准逐级审批:

5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5—10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人审批。

10—100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人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主管处长、计财处审批。

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人、科技处或社科处主管处长、计财处审核,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由国资处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及办理采购手续。

(一)货物包括科研用的设备、材料、成品软件等。其中,符合上账标准的仪器设备应到国资处办理资产验收及上账手续;未达到上账标准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服务支出是指印刷费、培训费、租赁费、维修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广告宣传费等。

(三)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单价3万元(含)以下的设备、单笔5万元(含)以下的材料、单笔5万元(含)以下的服务,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五)单价达到500元及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材料,执行入库、出库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例如野外作业等无法取得原始凭据的费用,支出5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提供相关说明和支撑材料;5—10万元(含)的,由二级单位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审批;超过10万元的须分管科技和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  列支劳务费和绩效费的人员应是“北京交通大学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在册的项目组成员(参加本项目工作的在校研究生不受此限制)。因项目研究需要使用劳务费预算临时聘用人员的,项目组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及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

第十六条  差旅费报销时,应注明出差人员姓名、性别、职称、出差地点、出差事由,并提供完整的票据和其他证明材料。

(一)出差30天内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二)出差超过30天(含)的,须另由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人签字;

(三)出差超过90天(含)的,出差前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人批准。报销时应向财务处提供出差申请、出差目的地单位证明等备案材料。

(四)项目组派在校研究生出差的,应按研究生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经费支出与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项目经费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人员支付,财务处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因违反国家税收政策而产生的税费、滞纳金、罚金等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违约费用,由项目经费支付,若有不足,由项目负责人另行支付。

第六章  决算和验收

第十九条  加强结题管理。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应收及暂付款应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如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留足金额以备后续支付。

第二十条  自合同截止之日起6个月内,项目负责人持委托方(合作方)出具的结题证明,到科技处或社科处办理结题结算手续。未按期办理结题结算手续的项目,经费暂时冻结;如需继续使用经费,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二级单位审核,并由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科技处或社科处通知,将结题结算后项目结余经费转入为项目负责人设立的“科技预研基金专用经费号”,可用于项目组成员的奖励、报酬及预研经费支出。

第七章  监督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经费使用与管理监惩机制。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组和单位,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5月25日由北京交通大学第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相关部门文件不符时,以国家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国资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交通大学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表

2.技术应用证明要求

 

附件1

北京交通大学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表

经费支出预算               (单位:万元)

序号

支出内容

预算金额

使用说明

1

固资设备费

 

 

 

 

外转设备费

 

设备租赁费

 

小计

 

2

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交流费

 

小计

 

3

 

劳务费/绩效费

 

 

 

 

专家咨询费

 

小计

 

4

材料费

 

 

5

测试化验加工费

 

 

6

外协费

 

 

7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8

其它费用

 

 

9

管理费

 

 

10

税费

 

 

合计

 

 

         
 

附件2

技术应用证明要求

 

须证明某(些)项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所持有的与结题横向项目内容相关的发明专利、国防专利(授权日期均须在2015年12月31日以后)在企业的应用情况。证明内容包括:专利名称、专利号、通过转化专利所实现的技术及其应用情况。

 

注:每份应用证明及其所包括的专利只能用于1项横向项目的管理费减免奖励。

 

 

 

 

 

 

 

 

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要求,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科研活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横向科技经费是指学校科研人员面向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科研活动取得的非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号为K字开头530结尾及横向预研基金。

第三条  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或经费预算使用经费。经费本与项目负责人必须一致,结题前未经审批,禁止经费转拨。

第四条  项目经费根据每次支出款项数额按下列标准逐级审批:

5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5—10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人审批。

10—100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人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主管处长、财务处审批。

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人、科技处或社科处主管处长、财务处审核,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第五条  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由国资处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确定采购方式及办理采购手续。

(一)货物包括科研用的设备、材料、成品软件等。其中,符合上账标准的仪器设备应到国资处办理资产验收及上账手续;未达到上账标准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服务支出是指印刷费、培训费、租赁费、维修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广告宣传费等。

(三)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单价3万元(含)以下的设备、单笔5万元(含)以下的材料、单笔5万元(含)以下的服务,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五)单价达到500元及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材料,执行入库、出库登记制度。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科研需要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一)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类别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的上限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第一类

院士和其他相当于院士的学者;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第二类

1、二级和三级教授;

2、年龄在50岁及以上正高级职称人员

3、年龄在55岁及以上副高级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公务舱

凭据报销

第三类

其他高级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四类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注:第一类、第二类人员以学校人事处认定为准。

1. 院士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2. 因特殊情况需突破上述上限标准的,需由出差人提供说明,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3. 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同时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4. 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列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5.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三)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四)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多买费用自付。

第七条  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科研需要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费用。

(一)住宿标准参照《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研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见附件)。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发票应与同程交通费票据同时报销,不能提供同程往返交通费票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如果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由合作单位提供,报销住宿费时,应提供合作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和本单位的证明。

第八条  外地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外地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科研需要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科研需要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一)外地市内交通和伙食补助标准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1)与委托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标准使用,报销时提供合同页复印件;(2)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照180元/(人·天)标准使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出差没有住宿票据的,由出差人提供说明材料,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销交通和伙食补助。

除外地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外,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还可凭票实报实销。

因科研活动需要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可依票据实报实销。

(二)单次出差补助为5—10万元(含)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供说明,由二级单位审核;单次出差补助超过10万元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供说明,经二级单位、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审核,分管科技和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九条  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在食宿条件艰苦地区有计划开展的地质调查、工地勘察、野外测绘和技术服务等科研活动,经费支出审批、报销规定如下:

(一)野外出差期间的差旅费报销采用综合补助方式。综合补助包含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具体补助标准为:教授及以上相当职务人员550元/(人·天);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450元/(人·天);其他工作人员和科研助理350元/(人·天)。如国家政策、行业标准或项目预算对野外补助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综合补助按自然(日历)天数核发,以往返车(机、船)票、车辆通行费等有效票据为依据,无相关依据不核发综合补助。

因科研活动需要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可依票据实报实销;无票据的由出差人提供说明材料,包括收款人签字领款的收条(含收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收款金额、收款人签字)。

城市间交通费凭火车、轮船、飞机等完整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二)野外聘用人员劳务费标准参照当地劳务标准核发,有关野外聘用人员政策按照国家和学校人事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劳务费发放须提供凭聘用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采用财务转账支付。确实无法转账可以支付现金,并保留收款人签字领款的收条(含收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收款金额、收款人签字),通过薪酬代发系统申报。

(三)野外科研活动单次支出5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提供相关说明和支撑材料;5—10万元(含)的,由二级单位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审批;超过10万元的须分管科技和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十条  租车和自驾车费用报销规定如下:

(一)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文件规定和经济便捷的原则,出差应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或运输必要的仪器设备等情况,确需租车或自驾车的,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凭票据实报销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租车费。

对于租车或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等责任,由出差人员依法承担。

(三)租车应优先选择租赁公司的车辆,报销时提供租车发票及相关支撑材料。确无租车公司的地区,需与车主签订租车约定或协议,用车终止时办理汽车租赁费结算单,报账时提供租车约定或协议(5万元以上须盖学校合同专用章)、结算单(含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收款金额、收款人签字)、汽车行驶证、驾驶员身份证和驾照的复印件。

(四)对于野外科研活动,租车费用报销不影响综合补助的发放。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

会议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等。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 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600

150

100

 

(一)综合定额里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等。

(二)各类会议应按照定额控制标准执行,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三)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四)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参照《北京交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6〕30号)文件执行。在国外举办国际会议的,参照《北京交通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暂不使用公务卡。超过银行结算起点(1000元)的,原则上应使用公对公结算方式或银行卡结算方式。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于提供虚假票据、虚假材料产生的责任问题,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已于2017年6月9日北京交通大学第8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或学校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横向科研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附件

横向科研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省份  (市)

住宿费基准

旺季

旺季上浮价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1

北京市

1200

1000

800

600

 

 

 

 

 

2

上海市

 

 

 

 

 

3

三亚市

10-4月

1300

1100

900

600

4

江苏省

1000

850

700

600

 

 

 

 

 

5

浙江省

 

 

 

 

 

 

 

 

 

6

福建省

 

 

 

 

 

7

河南省

4-5月上旬(洛阳市)

1300

1090

880

750

8

广东省

 

 

 

 

 

9

四川省

 

 

 

 

 

10

云南省

 

 

 

 

 

11

天津市

900

750

600

500

 

 

 

 

 

12

河北省

7-9、11-3月

1300

1075

850

700

13

山西省

 

 

 

 

 

14

内蒙古

7-10月

1300

1075

850

700

15

辽宁省

7-9月

1060

880

700

580

16

吉林省

7-9月

1060

880

700

580

17

黑龙江省

6-9月

1060

880

700

580

18

安徽省

 

 

 

 

 

19

江西省

 

 

 

 

 

20

山东省

7-9月

1060

880

700

580

21

湖北省

 

 

 

 

 

22

湖南省

 

 

 

 

 

23

广 西

1-2、 7-9月

1140

995

850

620

24

海南省(不含三亚市)

11-3月

1140

995

850

620

25

重庆市

 

 

 

 

 

26

贵州省

 

 

 

 

 

27

西 藏

6-9月

1300

1075

850

700

28

陕西省

 

 

 

 

 

29

甘肃省

5-9月

1300

1075

850

700

30

青海省

 

 

 

 

 

31

宁 夏

 

 

 

 

 

32

新 疆

 

 

 

 

 

北京交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法律和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转让、许可、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软件著作权及专有技术、版权、集成电路布线图等各类知识产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学校教学科研人员、聘任人员、进修人员、学生及博士后人员在校期间,执行国家或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是职务科技成果,其所有权属于学校。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取得的成果归属按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确认。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二)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

(三)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四)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形式之一。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并负责成果转移转化重要事项的审批。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成果转移转化涉及重大事项的,须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九条  科技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牵头组织,进行科技成果遴选、论证,接收转化申请、拟定转移转化方案,通过路演、展会、项目对接会、成果交易会等多种方式寻找与政府、企业等方面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同时负责牵头汇总、报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

第十条  各相关二级单位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并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  国资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产权转让过程及所形成股权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积极对科技成果提出转化建议或方案,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三条  以各种形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均应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拟定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交科技处技术转移中心,由技术转移中心依据相应管理办法和流程履行审批、报批等手续。

第三章  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兼顾学校、院系、成果完成人和专业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等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方利益。

第十五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不同形式,分别制定合理的收益分配与奖励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正职领导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四章  相关政策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岗位聘用、晋升培养、在岗兼职、离岗创业、返岗任职和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各类政策,建立针对学院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考核机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支持学生创新创业,对正在创业的学生,给予项目孵化、金融服务支持,采取专利许可等方式,向学生授权使用科技成果。

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各类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支撑。

第十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擅自实施或擅自与他人合作实施学校

职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

律责任。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承担科研项目的老师须根据项目立项、结题中相关要求格式提交科研成果应用转化信息;提交专利申请的老师须根据要求格式提交专利应用转化信息。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强国家秘密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商业、技术秘密的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学校知识产权遭侵权时,由科技处或委托第三方代表学校主张相关权利,学校各单位及技术发明人等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学校委托法律顾问提供相应的法律指导。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相关规定,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肃问

责,对借机谋取私利、搞利益输送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

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9日北京交通大学第1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等转化工作,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法律和政策精神,根据《北京交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包括:

(一)许可他人使用成果;

(二)向他人转让成果;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以科技成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等横向项目合作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形式之一,其管理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公平公正原则下订立书面合同,对所涉及的责、权、利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第二章  事务办理

第四条  科技处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日常工作,牵头组织洽谈、协助成果完成人拟订各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合同,并负责各类不涉及股份持有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的管理。以各种形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当向科技处技术转移中心提出申请。

第五条  国资处负责对涉及知识产权转让、投资入股等成果转移转化合同签署及股权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  计财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成果完成人编制经费预算,审核经费决算,监督和指导成果完成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

第七条  科技处技术转移中心收到科技成果完成人及相关权利人的转移转化意向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的方案,牵头协调各相关方积极推进落实。

第八条  成果转化合同涉及金额800万元(含)以上的,或者转化形成股份的,须报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特别重大事项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

第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对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保证不恶意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应与学校签订风险承诺协议书。

第三章  成果定价

第十条  科技成果价格可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确定:

(一)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并经公示环节进行确定;

(二)与受让方通过协商,并经公示环节进行确定;

(三)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确定;

(四)通过技术拍卖进行交易确定。

第十一条  对于评估定价、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学校办公系统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期间有实名提出异议的,技术转移中心应组织不少于3人的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反馈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同时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则应另行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为准。

第四章  奖励与收益分配、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形式进行成果转化且不涉及持有股份的,转化实际到款的3%留归学校,其余部分在缴纳发票税费、评估费等相关办理费用后,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奖励给完成人的部分,最高70%可以作为绩效分配给完成团队人员,其余可以用于后续科学技术研究其它支出。分配给学校的部分,其中50%分配给成果完成人所在的二级单位,并均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以通过学校进行产品销售形式自行转化的,按照学校对外产品销售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以作价投资,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形成股权的方式进行转化的,所获股权的90%作为奖励分配给成果完成人,转化手续办理过程中的评估、法务、交易等相关税费,由成果完成人和学校根据股权比例分摊。学校获得的股权,50%分配给成果完成人所在的二级单位,并均由国资处进行监督管理。

成果完成人股权如需由学校代持,双方通过协议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转化收益既包含现金也包含股份的,分别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促成成果转移转化的,可提取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中介费。具体由学校、中介机构与成果完成人签订合同确定。

第十七条  对教师的工作考核中,成果转让、许可及作价入股项目根据学校现金净收益,参照横向项目管理费比例,通过反推核定项目金额。

第十八条  对于学校教师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在个人和单位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对于在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师及相关人员,评优评先、职称晋升优先考虑。

第五章  侵权与纠纷

第十九条  对于他人侵犯学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情况,学校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科技成果完成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因此所取得的专利授权费或相关赔偿款,扣除因维权所支出的费用后,其分配适用本办法中相应的奖励与收益分配规定。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成果完成人要合理安排收入经费使用,保证转化合同的履行,因科技成果完成人故意或过失引起纠纷发生的费用,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承担,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除退还已取得的收益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5月25日由北京交通大学第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校科发〔2013〕3)同时废止。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