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

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及队伍建设,提升博士后学术研究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有关博士后工作的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在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  工作站的管理

第四条  工作站于20086月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并于20109月经全国博管会批复,具有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格。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学校人事处领导、工作站与有关部门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部门为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以下简称学校博管办),工作站博士后的管理部门为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博管办)。中心博管办在学校博管办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并将工作站博士后的进出站审批、人事档案管理、工资发放、五险一金缴纳等部业务纳入学校博管办进行管理。        

中心博管办依据学校有关博士后管理规定,制定工作站博士后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办法,并建立博士后管理、考察及跟踪机制,按期完成博士后人员的招收面试、进站开题、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六条  博士后人员类型

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需要,工作站主要招收在校内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站博士后人员分为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人事关系转入我校)和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

第七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已获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人员,或经学历部门认证已完成博士论文答辩的应届博士毕业生,或由其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均可申请进站。申请进站博士后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2.从事在职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工作站提交其工作单位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3.具有较强的研究创新能力和课题组织能力。申请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一般应达到不低于我校同学科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且符合工作站招聘岗位要求。根据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后,择优招收。

第八条  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1.博士后第一合作导师应为我校在职在岗的教授(研究员)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副教授(副研究员)。

2.在研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3.已招收的在站博士后工作进展良好。

4.校外合作导师一律不得担任博士后第一合作导师,且不得单独作为博士后的合作导师。

第九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工作职责

在站博士后由合作导师直接负责其科研工作情况的审核与评估,并将结果备案中心博管办,接受中心博管办的考察及审核。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学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博士后的日常工作、科研和思想状况;指导博士后按计划开展科学研究,恪守学术规范,完成各项考核和学校安排的任务;督促博士后执行学校和院系各项管理制度和政策;与博士后协商解决合作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第十条  博士后的招收程序

1.信息发布。经学校博管办审核,通过在工作站博士后网站等多种渠道面向社会发布招收博士后信息。

2.工作站考核。申请者需向中心博管办提交进站申请和证明材料。中心博管办经过对申请者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初审后,发布面试通知,并组织专家进行面试。

3.网上申报并提交进站材料。通知拟招收者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在线注册、申请、打印有关材料,在一个月内向中心博管办提交进站材料。

4.学校审核。中心博管办将进站材料提交至学校博管办审核。

5.全国博管会审批。经学校博管办审批后,报全国博管会审批。

6.录用。由中心博管办签发报到通知书。

7.报到。在全国博管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博士后本人凭全国博管会签发的进站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到中心博管办办理报到手续,并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中心博管办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报到情况报学校博管办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博士后必须全脱产在站工作,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在站时间最短不少于21个月,最长一般不超过3年。在站期间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及工作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进站管理

1.在全国博管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博士后本人凭进站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到中心博管办办理报到手续。逾期未报到或在进站后六个月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原件(留学人员需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我国教育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者,工作站将取消其进站资格,并作退站处理,且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相关待遇。

2.博士后进站后将根据其研究方向,在合作导师的指导下开展研究工作。

3.全职博士后人员的人事档案纳入学校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档案由学校博管办进行审核和管理。全职博士后人员应在进站后六个月内将人事档案转入学校,未能按期转入者按退站处理。

4.博士后在站期间形成的工作档案由中心博管办负责存放和管理,出站时按有关规定归入人事档案。

5.博士后人员的党组织关系须转入我校。

6.中心博管办根据全国博管会的有关规定为博士后人员办理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站管理与考核

1.博士后离岗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两周以内须经合作导师同意,工作站批准;请假超过两周的须经合作导师及工作站同意,学校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2.博士后人员应在进站后一个月内与学校博管办、工作站及合作导师签订工作协议,制定详实的岗位任务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3.博士后人员应在进站后三个月内完成开题工作。由中心博管办组织评审小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评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经中心博管办同意,博士后应在一个月内制订整改计划并修改开题报告,经评审仍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4.博士后进站一年后应参加中期考核。中心博管办每年定期组织2次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超期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处理。

5.根据全国博管会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工作站同意(在职博士后需同时获得原单位批准),按照学校教职工出国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学术交流,累计时间不超过12个月。出国期间费用自理,不享受博士后相关待遇。

6.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以主要成员身份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积极申报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并按中心博管办的具体要求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归学校及工作站所有,技术转让须向工作站申请并经学校同意。

7.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十四条  出站管理与考核

博士后应在工作期满前提交研究工作报告及研究成果,一般应在工作期满前一个月参加出站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出站答辩和出站考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方可办理出站手续。工作站签署博士后出站意见后,将出站材料报学校博管办审批。

第十五条  提前、延期出站及退站的管理

1.特别优秀的博士后,提前完成科研任务,成果突出且通过出站考评,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和工作站同意,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应不少于21个月。

2工作站一般不受理延期出站的申请。因承担国家重大项目、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确因课题研究需要延期的博士后人员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合作导师同意和工作站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期间不再享受博士后相关待遇。

3.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退站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站手续。因博士后主观原因退站的,工作站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相关待遇。

1)提交材料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有损学术道德行为者;

2)全国博管会审批后,一个月内不能完成报到入职手续,三个月内不能完成开题者;

3)进站后六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或留学回国证明或学历学位认证者;

4)中期考核或出站考核不合格者;

5)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者;

6)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

7)因患病难以继续从事研究工作或连续请假六个月以上者;

8)出国逾期未归超过30天者;

9)超期且研究成果未达到在站工作要求者;

10)有其它应予以退站情况者。

4.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其户口及有关人事关系的迁出手续。

第五章   在站期间待遇

第十六条  全职博士后待遇所需经费由工作站负责。博士后待遇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博士后工作津贴、住房补贴、科研启动经费等。工资通过学校进行发放,工作站须定期向学校返还。

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工作站为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具体险种为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和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工作站博士后的其他日常业务管理:博士后基金申报、有关项目申报、工作站评估、中期考核、有关活动等,原则上还由工作站负责。

第十八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包括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拨款、工作站自筹经费。根据学校规定,博士后工作经费做如下管理:

1.博士后工作经费由中心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报学校财务处备案审核,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2.博士后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发放博士后的相关待遇和为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设立“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

3)提供博士后日常管理及联谊活动支出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工作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