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为推动国际化进程,扩大办学空间,提升办学水平,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以下简称威海校区)。

威海校区是学校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一校多区”办学的先行试验区。威海校区运行初期以学校管理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威海校区管理为主的运行模式。

为适应威海校区运行初期的需要,规范学校与威海校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北京交通大学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校区是学校在威海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具体情况如下:

中文名称:北京交通大学(威海);

英文名称: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 WEIHAI

英文简写:BJTU Weihai

注册地址: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69号。

第三条  威海校区立足满足社会需求、服务地方发展,坚持“国际化、高起点、新模式”的办学方针,以国际化办学为主,开展本科、研究生等多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国外优质办学资源,对接国际标准,注重提升办学质量与水平,走与学校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协调发展的特色办学之路。

第四条  威海校区在学校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基本职能是:为学校在威海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及其他学历、非学历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办学条件支撑、服务保障,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氛围,维护威海校区安全稳定及日常运行,负责威海校区资产的日常管理,完成学校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威海校区可与国内外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合作与交流活动,开展适度规模非学历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校在威海校区设置威海校区管理委员会,由其具体履行威海校区管理基本职能,全面负责威海校区的办学活动,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广泛争取办学资源,研究并处理威海校区运行管理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报学校决定。威海校区管理委员会配置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威海校区行政工作由主任统一领导、副主任分工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威海校区管委会的副主任可兼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副职。

威海校区职能部门由威海校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置方案,经学校批准后设立,受威海校区管理委员会领导。

学校各职能部门把威海校区的管理纳入工作范围,履行相应职责,支持威海校区发展;同时,要研究和借鉴中外合作办学方的办学和管理经验,推进改革试点,促进学校综合改革和国际化进程。

第七条  学校党委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威海校区党组织。威海校区党组织受学校党委领导,负责威海校区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保证并监督威海校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威海校区团委、工会等群众性组织依照相关规定成立,受威海校区党组织领导,同时受学校相关组织领导。

第八条  威海校区党政联席会议是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和实施威海校区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教工队伍建设、办学条件支撑、服务保障、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威海校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党组织负责人、威海校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确定主持人,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学校加强对威海校区的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工作。

第十条  威海校区设立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受威海校区党团组织领导,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威海校区学生社团经威海校区团委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威海校区学生社团联合会统筹、协调学生社团及其活动,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在符合国家招生政策的前提下,依据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相关内容要求,学校本科招生部门依据招生章程,统筹威海校区的招生工作;相关学院按学校研究生院的要求,开展研究生招生相关工作。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威海校区在校生的学籍,威海校区按照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学籍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在威海校区开设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专业建设我方的第一责任主体(或牵头单位)是各专业所属学院, 其工作情况纳入学院考核内容。日常管理、保障服务由威海校区和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负责。

在威海校区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培养方案由专业所属学院与外方联合制定,并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批;教学进程计划由威海校区教学管理部门与学院协商确定,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后统一下达教学任务;各学院依据教学任务负责安排任课教师;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日常教学质量和过程监控由威海校区教学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并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和相关学院报告。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威海校区各专业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名额,威海校区内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在各相关学院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依据学校规定及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威海校区学生就业工作在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由学生所属的相关学院与威海校区共同负责。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人事部门研究制定威海校区的师资队伍建设政策,探索威海校区各支队伍的不同建设模式;支持在威海校区办学的相关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并把相关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指导威海校区建立规范、科学的薪酬体系;结合中外合作办学章程和协议,探索委托外方全球招聘师资的新模式。

第十八条  在威海校区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师资由外方师资、学校相关学院派出师资、威海校区自聘师资等三部分组成。

其中,威海校区初期自聘师资由学校和威海校区协商按需聘用,其聘任、考核、管理和薪酬等由威海校区统筹管理,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与晋升另行制定办法。

第十九条  威海校区管理委员会领导成员和党组织领导成员纳入学校党委管理干部范围,按相关规定选配、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  管理与教辅人员

(一)学校派驻人员

1.人事关系隶属学校,其选聘、管理、薪酬由威海校区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由学校批准后执行;

2.选聘为威海校区职能部门负责人按学校有关干部规定管理;

3.聘期内由于个人原因需要返回学校工作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威海校区批准后,自行联系接收单位;聘用期满后不继续聘用的,经考核后由学校人事、组织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工作岗位,优先回原单位工作;

4属教师系列的,原学院保留其教师岗位及职务职级,派驻期间可不参加教师岗位考核,考核结果原则上参考威海校区考核结果。

(二)威海校区自聘人员

威海校区自聘人员的聘任、管理、薪酬由威海校区负责,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与晋升另行制定办法规定。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威海校区学生享有《北京交通大学章程》中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二条  威海校区依据学校学生管理办法,结合威海校区实际,制定学生管理细则,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威海校区应根据《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励办法》和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资助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助学金的评定,同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单独设立奖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威海校区学生违纪处分在执行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的基础上应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学生出现违纪行为后,由在威海校区办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负责举证并认定情节,报学校主管部门复核,经学校审查批准。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支撑保障

第二十五条  在威海校区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财务和资产管理按照双方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威海校区财务由学校统一管理,是学校二级财务核算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威海校区预算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委员会主任是财务负责人。

威海校区设立独立的银行账号,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按月向学校报送财务报表,年终报送决算报表。

学校在威海校区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威海校区财务管理体系,单独设立财务专项号,单独核算。

学校根据威海校区办学情况及各学院专业建设任务给予学院相应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威海校区经费来源以学费、生均拨款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等为主,威海校区要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二十八条  威海校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涉及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威海校区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预算外的资金申请和使用须经学校批准,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委托威海校区管理使用的从事上述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各类资产,威海校区有义务保证其安全、完整及合法收益。

第三十条  威海校区的各类采购活动,包括各种货物、工程与服务等,由威海校区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政策、法规以及规定自主组织与实施。采购计划以威海校区年度财务预算为基本依据,威海校区年度固定资产统计表报学校备案。威海校区依据国家和学校关于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逐步建立健全威海校区的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制度体系。

威海校区的仪器设备及家具(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报废处置可履行完审批流程后在威海校区当地处置。

第三十一条  威海校区的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医疗服务等由威海校区负责,服务和经营项目可以委托学校后勤或校外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威海校区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后勤管理、服务体系和安防体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威海校区教学实验中心、信息中心、图书馆等建设与运行给予支持。学校相应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威海校区的工作对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为3年。3年后,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评估,如继续施行将重新公布;如修订将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