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北京交通大学专项资金设备论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统筹优化学校仪器设备资源配置,发挥投资效益,从源头控制大型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政府采购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中央与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项目,学校专项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项目。上述项目立项前,凡需购置单台(件)或成套价格在4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均需按本办法进行设备论证;凡需购置单台(件)或成套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上至40万元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论证。

第三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论证环节须在项目立项前进行。设备论证结果作为项目立项的必要条件,未通过论证的不能立项。设备论证资料及论证结果须作为立项申请报告的一部分提交项目评审。

第四条  论证工作遵循立足需求、关注效益、合理布局、避免重复的原则,以新增资源为切入点,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共享机制。

第五条  论证程序

(一)项目负责单位须按照项目申请书所列拟购设备清单,对单台(件)或成套价格在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在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逐台件填写《北京交通大学专项资金设备论证报告》(附件);如项目中含有多个子项目,则由子项目的申请单位,按上述要求填写《北京交通大学专项资金设备论证报告》,提交项目负责单位。该报告作为论证会必备材料。对单台(件)或成套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上至40万元的仪器设备,也须在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逐台件填写《北京交通大学专项资金设备论证报告》(附件),作为自行组织论证会的必备材料。

(二)大型仪器设备论证会由项目负责单位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处参加。论证会前将相关论证材料、论证内容及程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举行论证会。拟购设备申请单位按照设备论证要求进行情况介绍及内容阐述;专家组进行评审,形成论证结论。对于自行组织论证会的材料审核及会议召开均由项目负责单位负责。

(三)大型设备论证会专家组至少由5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其中2人(含)以上为校外同行专家。专家组成员可由项目负责单位商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对于自行组织论证会,专家组成员至少由3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由项目负责单位确定。

第六条  大型设备购置论证主要内容:

(一)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需求和项目建设情况,阐明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二)利用率预测。包括用于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量及使用机时预测。

(三)使用条件。是否具备使用条件,包括技术力量的配备、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落实情况等。确定仪器设备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小组。

(四)环保要求。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包括用电、上下水、通风、直排式冷却水及污水排放等。

(五)防止重复购置,实行资源共享。分析学校同类仪器设备的现有状况、利用率及本项目中拟购置的必要性。实行资源共享,提出拟购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

(六)拟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可扩展性及性能价格比分析(含市场调研情况)。认真分析仪器设备使用范围,参考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技术指标及节能指标的合理性。

(七)拟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置后每年所需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八)使用效益预测及效益风险分析。

第七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实施设备采购中,应严格按照论证通过后的仪器设备清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采购。

第八条  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障其所在单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经申请、考核、批准后,须进入“北京交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提高设备使用效率,积极对校内外提供开放服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