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处级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含机关、离退休)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组部、教育部、北京市等上级有关文件和学校关于加强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干部“三严三实”的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处级及以上干部(含离退休校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现重申有关规定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依据干部管理相关要求,现职处级及以上干部和离退休校级领导干部均属登记备案人员。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因私证照)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现职校级领导干部以及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校级领导干部办理因私证照须填写《教育部直属高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1),报教育部人事司审批。

现职处级干部和离退休校级领导干部办理因私证照须填写《北京交通大学处级及以上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审批表》(见附件2),经审批后到人事处办理后续手续。

现职校级领导干部、离退休校级领导干部、现职处级干部经批准办理的因私证照从公安机关领取7日内交由组织部集中保管。经批准领用的因私出国(境)证照,应在回国后10日内交组织部集中保管。

严禁未经审批私自办理和违规持有因私证照。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

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现职处级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他法定假期期间进行。

现职校级领导干部、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校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应在出国(境)前三个月填写《教育部直属高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报教育部人事司审批。

现职处级干部、离退休校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在出国(境)前三个月填写《北京交通大学处级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3),经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人事处、其他备案单位签署意见后交组织部审核,由组织部分别呈送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处级正职及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干部还需报党委书记、校长审批。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严禁未按审批事项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目的地、行程、时间等。如未按计划成行,调整后的因私出国(境)日期超过原申请日期三个月以上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三、纪律要求

现职处级及以上干部、离退休校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一律不得报销相关费用。

严禁持因私证照执行公务,除上级明确要求可持因私证照出访的情形外,一律不得持因私证照执行公务。严禁以任务紧急、来不及履行手续为由,规避因公出国(境)审批,私自持用因私证照出访执行公务;或以外方或项目负担经费等理由自行认定为非公派任务,办理因私证照出访。

严禁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和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现职校级领导干部以及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校级领导干部、现职处级干部对本人的因私证照相关信息(证照号码、签发部门、有效期)及出入境情况要做好记录,并在每年集中报告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时严格按填报要求和说明如实报告,不得漏报、瞒报。

对违反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和违反因私出国(境)审批规定的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四、其他

各二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严格审核干部因私出国(境)事由及工作安排,并积极开展相关规定的学习宣传,使每一位干部知晓并认真遵守相关规定,督促干部严格遵守出国(境)相关管理规定,杜绝各种违规事项的发生。

学校组织部、人事处、相关备案单位要加强对因私证照办理审批、出国(境)审批及证照的集中保管工作,纪委监察处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财务处、审计处要坚决制止因私出国(境)费用公款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