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校发〔2022〕40号

 

 

关于印发《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第十一届党委常委会第一百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交通大学

2022年5月12日


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北京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为加强“双一流”高校建设、推动国际化进程,改善办学空间、提高学校社会声誉,2015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以下简称威海校区)。

威海校区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对其定位为:学校综合改革的“实验区”、中外合作办学的“示范区”、服务区域发展的“先行区”和培养国际化师资队伍的实训基地。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对威海校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交通大学章程》《威海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与北京交通大学关于设立并共建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的协议》《威海南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与北京交通大学关于设立并共建北京交通大学威海国际学院的协议》及学校相关管理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满足异地校区办学需要,学校在办学属地威海注册事业法人单位,具体情况如下:

中文名称:北京交通大学(威海)

中文简称:北交大威海

英文名称: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 WEIHAI

英文简写:BJTU Weihai

注册地址: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69号

第三条  威海校区立足满足社会需求、服务地方发展,坚持“国际化、高起点、新模式”的办学方针和办学特色,以中外合作办学为主,开展本科、研究生等多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国外优质办学资源,对接国际标准,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探索国际化人才培养的新模式、新路径,持续提升办学声誉。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不断强化制度意识、风险意识,确保校区规范运行和高质量发展,走与学校其他校区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协调发展之办学之路。

第四条  威海校区在学校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基本职能是:全面负责威海校区的办学活动,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广泛争取办学资源;为学校在威海校区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及其它学历、非学历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办学条件支撑、服务保障,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负责威海校区安全稳定、日常运行和资产的日常管理,完成学校部署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体制机制

第五条  学校设立威海校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威海校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处、威海校区、相关学院领导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讨论校区发展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在威海校区设置威海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履行威海校区基本职能,研究并处理威海校区运行管理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报学校决定。威海校区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威海校区的校领导、常驻威海校区的校区党政领导组成,配置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

第七条  学校在威海校区设置威海校区党委。威海校区党委受学校党委领导,在校区各项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威海校区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保证并监督威海校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依照相关规定成立威海校区团委、工会等群众性组织,受威海校区党委领导,同时受学校相关组织的领导。

第八条  威海校区是学校的一部分,学校各职能部门需将威海校区的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范畴,在制定管理制度、履行职责时要充分考虑异地校区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  对于学校在威海校区主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主体是专业所属学院。

第十条  威海国际学院在本科生院、研究生院领导下,负责行使学校异地校区的教学管理相关职能。

第十一条  校区需持续健全制度体系,通过本运行管理办法明确威海校区与学校职能部门、专业所属学院间责、权、利配置,为校区事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二条  威海校区职能部门由威海校区根据工作发展需要进行设置,报学校备案,受威海校区管理委员会领导。

第十三条  威海校区代表学校负责行使学校在威海设立的事业单位“北京交通大学(威海)”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威海国际学院是学校在威海校区举办的所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统称,负责威海校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等人才培养工作。考虑威海校区的实际情况,威海校区与威海国际学院采取合署办公的管理模式,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模式,依据《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和《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威海国际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进行威海校区和威海国际学院的议事决策。

第十四条  学校在威海校区设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学校对威海校区的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工作。

第十五条  威海校区设立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受威海校区党团组织领导,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威海校区学生社团经威海校区团委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威海校区学生社团联合会统筹、协调学生社团及其活动,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七条  在符合国家招生政策的前提下,学校本科生院依据学校本科生招生章程和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相关内容要求,统筹威海校区的本科招生工作;威海校区依据学校研究生院发布的研究生招生章程和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相关内容要求,负责开展威海校区研究生招生工作。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威海校区在校生的学籍,威海校区按照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校区学生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在威海校区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培养方案由专业所属学院与外方联合制定后由威海国际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在威海校区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培养方案由专业所属学院与外方联合制定后报请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核;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培养方案由专业所属学院负责制定;所有培养方案由威海国际学院审核通过后,报请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审批后执行。每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由威海国际学院牵头与专业所属学院、合作办学的外方协商确定后,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报备。在安排落实教学任务时,依据中外合作办学相关要求,应考虑学校北京主校区教师与威海属地化常驻教师的平衡,考虑学生每周学习负荷的均衡。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威海国际学院教学质量监控由威海校区教学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并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和相关学院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本科生院按照威海校区的学生数量、人才培养质量等综合情况确定威海校区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名额,比例应基本上等同于北京主校区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比例。威海校区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相关工作由威海国际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依据学校规定及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威海校区学生就业与创业工作在学校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的统一指导下,由威海校区与各专业相关学院共同负责。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校人事部门对于威海校区教职工队伍建设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把威海校区师资队伍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指导威海校区建立规范、科学的教职工薪酬体系和职称评定与晋升的职业发展通道。威海校区队伍建设政策由威海校区根据校区发展需要和发展规划制定。

第二十三条  在威海校区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师资由合作外方师资、学校北京主校区师资和威海校区属地化常驻师资三部分组成。合作外方师资按照合作办学机构和合作办学项目协议执行,学校北京主校区师资与威海校区属地化常驻师资应达到平衡。

依照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相关要求,原则上所有专业任课教师应具有至少两年的教学经验并具有博士学位,其中外方教师应不低于外方高校本土教师招聘标准,威海校区属地化常驻教师应不低于北京交通大学教师招聘标准。在北京交通大学兰卡斯特大学学院授课的学术型教师应在兰卡斯特学术规范国际认证项目(I-CAP)注册,大学学院为教师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课程。

威海校区利用属地政府提供的事业编制进行高水平师资招聘时,招聘工作由威海校区组织,采取灵活的全球招聘模式,由威海校区和相关学院协商,共同负责。威海校区招聘的属地化常驻教师的行政归属为威海校区,专业学科所属为各相关学院,其考核、日常管理和薪酬等由威海校区负责,其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与晋升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十四条  威海校区管理委员会成员和党委成员及威海国际学院领导(副处级及以上)纳入学校党委管理干部范围,按相关规定选配、管理、考核;非处级的威海校区管理委员会成员和党委成员及威海国际学院领导由威海校区党委按照相关规定选配、管理、考核。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与教辅人员

(一)学校派驻人员

1.威海校区的管理与教辅人员应逐步转化为属地化聘用模式。根据校区发展的特殊需要,威海校区可聘请学校北京主校区的教职工担任威海校区管理与教辅部门负责人,原则上每个部门不超过1人,经学校批准后派驻到威海校区。

2.学校派驻人员的人事关系隶属学校北京主校区,其选聘、管理、薪酬由威海校区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由学校批准后执行。

3.选聘为威海校区管理与教辅部门负责人的管理人员按学校干部政策培养。

4.派驻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或两个聘期(一个聘期一般不超过4年)。派驻期限内,由于个人原因或学校工作需要返回学校相关部门工作的,本人或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威海校区和人事处批准后返回;派驻期限内,聘期期满不继续聘用的,经考核后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工作岗位。超过派驻期限的,威海校区尊重本人意愿,可按需继续聘用,学校原单位不再保留相应岗位,人员隶属关系转至威海校区,不再享受学校派驻人员待遇,相关待遇由威海校区另行制定,未来如返回学校工作,须本人自行联系接收单位。

5.原属教师系列的,原学院保留其教师岗位,派驻期内可不参加原学院的教师岗位考核,考核结果原则上由威海校区考核确定。

(二)威海校区属地化常驻人员

威海校区属地化常驻人员的聘任、管理、薪酬由威海校区负责,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校区部门负责人采取聘期制,聘期考核参照学校相关规定由威海校区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学生享有《北京交通大学章程》中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七条  威海校区依据学校学生管理办法,结合威海校区实际,制定学生管理细则,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威海校区应根据《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励办法》和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资助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助学金的评定,可结合实际情况单独设立校区奖助学金;同时可推荐校区学生参加山东省、威海市大学生奖助学金和相关荣誉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威海校区学生违纪处分在执行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的基础上,应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学生出现违纪行为后,由威海校区举证并认定情节,报学校主管部门复核,提出拟处分意见并报学校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威海校区的社会培训班学员、国内外其他高校借读生、校际间交换生等学生的管理遵循学校和威海校区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支撑保障

第三十一条  在威海校区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财务和资产管理按照双方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威海校区在遵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威海校区财务、资产等管理规定,并报送学校审批备案。

第三十三条  威海校区财务由学校统一管理,是学校二级财务核算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威海校区预算纳入学校综合预算。

根据异地办学的相关要求,威海校区设立独立的银行账号,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按月向学校报送财务报表,年终报送决算报表。

学校在威海校区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威海校区财务管理体系,单独设立财务专项号,单独核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政策要求,威海校区负责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按照中外双方合作协议和办学实际情况,威海校区年度经费预算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外方教学及管理经费预算,二是学校北京主校区相关学院教学和学校管理经费预算,三是威海校区教学、科研、管理、办学条件支撑、服务保障、安全稳定、医疗服务等经费预算。

依照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威海校区每学期末按照合作外方完成的工作给外方拨付经费;同时按照学校北京主校区各学院完成的工作给学院拨付经费,将学校管理费和学校派驻人员用人成本总额统一拨付到学校财务指定账号。

威海校区与学校管理部门、专业所属学院间不仅要明确责、权关系,同时要明确经费配置。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威海校区年度经费预算中学校管理费(含学校各职能部门承担的全部管理工作经费)是学生学费和国家生均拨款总额的9%,每年根据专业建设情况给专业所属学院拨付专业建设经费,参照学校教师薪资标准和岗位任务书,将学院派出的在岗教师(按等效教师数计算)用人成本总额的80%拨付给相关各学院,由学院负责统筹使用。一个等效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为192教学学时。威海校区的研究生论文指导、毕业设计、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科竞赛等经费和奖励由威海校区统筹负责。聘请的退休教师和外校教师的授课酬金按照威海校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威海校区经费来源以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生均拨款为主,非学历教育培训费收入、其他服务型收费及地方财政补贴等为辅。威海校区要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三十六条  威海校区应不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授权审批及三重一大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应制度规定严格执行,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委托威海校区管理使用的从事上述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各类资产,威海校区有义务保证其安全、完整及相关收益的合法性。

第三十八条  威海校区的各类采购活动,包括各种货物、工程与服务等均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政策、法规以及规定执行。威海校区可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授权的情况下建立威海校区的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威海校区相关工作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采购计划以威海校区年度财务预算为基本依据,威海校区固定资产遵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威海校区的仪器设备及家具(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报废处置流程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报废处置的情况,在履行完学校审批流程并报备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可在威海校区当地处置。

第三十九条  威海校区的办学条件支撑、服务保障、安全稳定、医疗服务等由威海校区负责,服务和经营项目可以委托校外服务机构进行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智能的后勤管理、服务体系和安防体系。

第四十条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对威海校区实验中心、信息中心、图书馆等建设与运行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威海校区党政领导及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对接,学校相应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威海校区的工作对接。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根据工作发展需要进行修订时,需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6〕29号)同日废止。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2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