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校发〔2022〕14号

 

关于印发民口纵向科技经费、间接费及“包干制”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民口纵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理工类纵向项目间接费用实施细则》《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项目间接费用实施细则》《北京交通大学民口纵向科技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等4个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交通大学      

2022年2月28日    


北京交通大学民口纵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高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应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及国家相关科研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和完善科技经费管理,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促进学校科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纵向科技经费是指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科技计划财政资金,以及纳入学校纵向科技项目管理的其它资金,我校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并由科研院或社科处实施管理的民口科技项目经费。

第三条  纵向项目经费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和要求管理;没有明确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纵向项目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和本办法管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资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青年千人计划项目、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等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项目应遵照财政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建立和健全科技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科技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技和财务的校领导对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研院和社科处是学校科技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和预算管理,和财务处共同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与科研院、社科处共同配合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审核项目经费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

(四)国资处负责项目经费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及资产管理;项目负责人(即用户)和用户单位负责货物和服务的验收工作。

(五)纪检部门和审计处负责经费的监督和审计,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检查、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或预算使用经费。

(六)校内各单位对本单位教工的经费使用情况承担监管责任。学校将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七)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学校的监督与检查,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职能部处、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经费协同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费均实行预算制管理。经费预算实行项目组编制、二级单位审核、科研院或社科处审批的三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没有设定预算表的纵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依据主管部门规定的经费科目及科技活动的特点、任务目标、实施计划提出经费需求,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编制经费预算。经费预算科目设置可参照国家科技计划(基金、专项),也可参照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中其他模板。

第八条  预算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在实施中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分为3类管理。

1.设备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设备耗材(仅适用于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达到固定资产上账标准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数据采集费、税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而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4)出版/文献/资料/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复印费、翻拍费、翻译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调研、学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技术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标准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标准按照《北京交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按国家及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数据采集费(仅适用于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①支付给数据采集对象个人的问卷调查、田野调查费用(每人每次支付费用不多于300元,同一人最多不超过3次);②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7)税费:纵向项目经费一般不需缴税,部分委托项目确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依据国家有关税务规定执行。

8)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所需的与项目任务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3.劳务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性费用和专家咨询费。

1)劳务性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加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额度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2)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专家咨询费支出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房屋、日常水、电、气、暖等公共资源消耗的补偿,以及管理费用、科研条件支出、绩效支出等。

第九条  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并符合经费预算规定调整范围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和审批,预算调整方案未批准前,经费支出仍按原预算执行。

(一)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执行以下规定:

1.直接费用预算可根据项目执行需要,按相应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整。

2.设备费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科研院、财务处审批通过后执行;设备购置费调整额度不低于50万元或者不低于项目合同经费的20%时,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科研院、财务处审批通过后执行。《设备费调整专家论证意见表》请见附件1。

3.其他直接费用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使用。

4.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

(二)其他各类纵向项目,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预算调剂范围、权限和程序可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执行。

(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执行以下规定:

1.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社科处、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批。

1)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

2)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

2.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社科处审批或备案。

1)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社科处审批。

2)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结项时报社科处备案。

3)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社科处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依据项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后,间接费用由社科处商项目负责人,从项目经费中调剂安排。

3.数据采集费用报销时,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填写“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数据采集费支出表”(附件2),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处备案。其中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支出还应按照《北京交通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4.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拨付应依据书面合同、任务书等正式立项文件。经费来源的账户名称、账号应当与项目来源单位的信息一致。

第十一条  科技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应汇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号,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经费到达学校后拨入项目专用账号,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或经费预算使用经费。经费账号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应一致。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管理

(一)间接费用核定

1.非研究类项目不予核定间接费用,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的指导专家组织调研项目、国际合作交流项目中的各类组织间协议项目、数学天元基金、应急管理项目中的支持科研活动的项目等。

2.固定资助强度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项目的间接费用核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非固定资助强度项目的间接费用核定参照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核定办法执行。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

4)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不超过60%。

4.采用包干制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按照《北京交通大学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实施。

(二)间接费用分配

1.分配原则: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使用,按照合理分摊公共成本、充分激励科研人员的原则分配。

2.间接费用按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科研条件支出、绩效支出3部分分配和使用。

(1)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对于中央或地方科技计划中非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提取30%,纯理论项目15%,学校和二级单位提取比例为6:4;对于纳入学校纵向项目管理的其它来源资金项目,按照合同经费总额的5%提取,学校和二级单位提取比例为6:4。公共成本补偿在间接费用分配中应予以保障。

2)扣除公共成本补偿后的间接费用为科研条件支出和绩效支出,由学校统一收取后,分配至专用账号,由项目组支配使用。科研条件支出用于支付实验室、办公室科研条件支撑相关费用;绩效支出在对项目组成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发放。

第十三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项目中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为固定额度的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其他党建思政类项目(2万元及以下)等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收取标准为固定额度。

固定额度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收取标准(单位:元)

项目来源

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重大项目

5000

重点项目

3000

一般、青年项目

2000

其他党建思政类项目

2万元及以下)

0

 

人文社会科学类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收取标准为固定额度的项目,其科研条件支出、绩效支出为在收取固定额度的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后余下的费用,由学校统一收取后,分配至专用账号,由项目组支配使用。科研条件支出用于支付实验室、办公室科研条件支撑相关费用;绩效支出在对项目组成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发放。

第十四条  列支劳务费的人员应符合劳务费支出范围,且是北京交通大学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在册的项目组成员(参加本项目工作的在校研究生不受此限制)。因项目研究需要,使用劳务费预算聘用人员的,项目组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及科研院或社科处审批。

第十五条  外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或预算书等为依据,严格按照约定的合作单位、外拨经费额度等相关内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科研院或社科处、财务处等审核后执行。其他外协经费,除涉密项目外,外协安排需事前由科研院或社科处在校内公示。

第十六条  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由国资处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并签订合同。

(一)货物包括科研用的设备、材料、成品软件等。其中,符合上账标准的仪器设备应到国资处办理资产上账相关手续;未达到上账标准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服务是指测试、化验、加工、分析、租赁、维修、出版、印刷、软件开发等业务。

(三)用项目经费采购的设备需外转的,报销时应提供接收单位开具的设备接收证明材料(参照附件3),由财务处存档。

(四)单价达到500元及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00元及以上的材料,执行入库、出库登记制度。

单价达到500元及以上,但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能独立使用超过一年的,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用具设备,须提交《北京交通大学低值耐用品报增单》。

(五)项目实施中急需、对科研进程有关键影响的设备和耗材,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科研院或社科处组织评估通过后,可采用特事特办的采购机制,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

第十七条  涉及专利相关费用支出的按照学校专利申请前评估和专利费用分担的相关制度执行。

对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发表支出可按规定据实列支,其它论文发表支出均不允许列支。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于发表在“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相关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得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根据合同金额按下列标准进行逐级审批:

(一)10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10—20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20—100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科研院或社科处、财务处审批。

(四)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院或社科处、财务处审核,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应提供相关说明和支撑材料,金5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提供相关说明和支撑材料;5—10万元(含)的,由二级单位审核、科研院或社科处、财务处审批;超过10万元的须分管科技和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  经费支出与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项目经费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人员支付。财务处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因违反国家税收政策而产生的税费、滞纳金、罚金等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应责任,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约产生相关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务卡结算范围的支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公对公结算方式。其他纵向科研项目,银行结算起点以上的支出,可使用公对公、公务卡或其他银行卡结算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费执行比例应与项目执行进度相符,遵循科研活动规律,体现项目组织实施特点,充分发挥科研经费对科研活动的支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决算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结题管理。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应收及暂付款应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如有应付及暂存款的,应留足金额以备后续支付。后续支付的金额应有合理的用途说明和测算依据。

第二十五条  自合同有效期截止之日后,项目负责人持委托方出具的结题证明(扫描上传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到科研院或社科处办理结题手续。

第六章  结余经费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题手续后,符合结余经费留用条件的项目,结余经费可在原账号继续用于科研支出。有明确经费管理办法的项目预算按照管理办法执行;没有明确经费管理办法的项目,不设预算科目控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实际需求安排支出。财务处根据科研院、社科处通知将项目经费可报销期限延长至核准日期,并根据通知将指定预算项的预算比例限制放开。

第二十七条  结余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学校各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中央财政经费类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其他部市等地方财政经费纵向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无相关规定的,在符合科研规律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执行需要调整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比例;无间接费用类项目,项目负责人可调整设置间接费用。其中,合同(任务书)单独约定的项目,按照签订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结余经费使用期限。结余经费归项目负责人使用的期限为2年(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到达2年后,学校将统筹结余经费用于科学研究。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纪检部门和审计处牵头负责对科研经费收支的监督和审计,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第三十条  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决算、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等情况,在科研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组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相关部门文件或合同书、预算书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部门文件或合同书、预算书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院、社科处、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设备费调整专家论证意见表

2.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数据采集费支出表

3.科技项目合作、外协、外购、设备外转单位申报备

  案表


附件1

设备费调整专家论证意见表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项目执行期

 

预算调整原因及额度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何原因导致设备费需要进行如何调整)

 

 

 

专家论证

意见

 

 

 

 

 

 

 

专家组签字

 

     

 

附件2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数据采集费支出表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项目经费本号:

 

支出类别(请在相应支出类别后划

支付给数据采集对象个人的问卷调查、田野调查费用

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支出金额:

 

支付给数据采集对象个人的问卷调查、田野调查费用

支出事项说明:

1.相关事项报销时需提供问卷调查和数据采集情况说明,包括时间、地点、规模、参加人数、调查或采集内容等,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可另附纸;2.该项费用只能支付给被调查或访谈人员,且需同时提供被调查或访谈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3. 每人每次支付费用不多于300元,同一人最多不超过3次。)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数据采集事项声明:

 

本人确保此项目交易的公允性,不存在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不存在利用科技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科技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或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的情况。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制表:


附件3

科技项目合作、外协、外购、设备外转单位申报备案表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项目管理的意见》,严格合作(外协)项目的审核把关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承担合作(外协)项目的严格审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项目负责人要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的要求,特制定该申报单。

支出经费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负责人

 

业务类别

合作测试计算加工购置设备外转

合作(协作、供货、接收)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与该单位关系

无利益关系

本人、亲属持有股份或参与经营

其他利益关系(注明):

项目负责人声明:

本人确保此项目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不存在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不存在利用科技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科技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或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的情况。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设备外转说明: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设备接收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日期:

 

注:外协、外购业务还需提供资质证明有关附件,如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等


北京交通大学理工类纵向项目间接费用实施细则

间接费用是国家为适应科研活动客观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的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统筹管理和使用,用于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为完善间接费用管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使“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激励科研创新,合理补偿公共成本,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间接费用预算核定

间接费用预算额度按主管部门规定上限执行,相关标准见《北京交通大学民口纵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部分类别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15年及以后批准的项目)另有规定,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

(一)非研究类项目不予核定间接费用,包括重大研究计划的指导专家组织调研项目、国际合作交流项目中的各类组织间协议项目、数学天元基金、应急管理项目中的支持科研活动的项目等。

(二)非固定资助强度项目的间接费用核定参照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专项核定办法执行。

第二条  间接费用分配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间接费用由学校统一收取后,按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科研条件支出、绩效支出3部分分配和使用,在分配中应对公共成本补偿的额度予以保障。财务处根据科研院通知分别设立学校、二级单位间接费用账号和课题组间接费用账号。

科目

分配比例(%

说明

公共成本补偿

30

学校提取18%,二级单位12%

科研条件支出、

绩效支出

70

由学校统一收取后,分配至项目组专用账号使用

 

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公共成本补偿占间接经费的15%,其中学校9%,二级单位6%;科研条件支出、绩效支出占间接经费的85%。

第三条  经费收支方式与范围

(一)公共成本补偿:到款后由学校统一收取,学校留存间接费用18%,二级单位留存12%。学校公共成本补偿支出的范围包括:校内水、电、气、暖、物业等公共资源消耗,互联网及信息资源相关建设成本,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人员支出等由学校承担的与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相关的必要支出。学院公共成本补偿支出的范围包括:科研用房修缮、改造,科研设备维修、维护,科研相关人员费支出等由学院承担的与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相关的必要支出。公共成本补偿额度应予以保障,即公共成本补偿收取的额度应为按规定比例上限核定间接费用额度的30%。

(二)科研条件支出、绩效支出:科研条件支出和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支配使用。间接费用的70%直接拨付到项目的间接费用账户。其中科研条件支出主要用于支出项目组实验室、办公室科研条件支撑,包括项目审计费用、校内房屋资源占用费或校外房屋租赁费,校外租房发生的水、电、气、暖、物业管理等费用、实验室修缮、改造,设备维修、维护,科研活动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料等的处理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课题组承担的相关费用。科研条件支出、绩效支出的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制定使用,并报所在二级单位及科研院审批、备案,项目组维持科研条件所需支出应给予保障。

第四条  绩效支出发放规定

(一)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年度进展、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的情况,在对项目组成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安排发放。项目组按照任务分工和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理工类纵向项目绩效支出申报表”(附件),经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人审核,随酬金发放单报财务处备案,通过财务处酬金系统发放到项目组成员个人账户。

(二)项目组年度执行报告、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暂停后续绩效发放。

(三)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严重程度,暂停或终止绩效支出发放: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3.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经费管理文件规定的,或发生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对于上述情形,如绩效支出已发放,学校有权追回。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相关部门文件或合同书、预算书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部门文件或合同书、预算书规定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北京交通大学理工类纵向项目绩效支出申报表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组成员

 

项目执行期限

 

项目批准号

 

经费总额(元)

 

经费本号

 

间接费用总额(元)

 

已发绩效(元)

 

本次申请绩效(元)

 

绩效发放明细

姓名(工号)

研究任务

工作时间

完成情况/成果

发放金额(元)

 

 

 

 

 

 

 

 

 

 

 

 

 

 

 

项目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二级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项目间接费用实施细则

间接费用是国家为适应科研活动客观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的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统筹管理和使用,用于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为完善间接费用管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激励科研创新,合理补偿公共成本,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间接费用预算核定

间接费用预算额度按主管部门规定上限执行,相关标准见《北京交通大学民口纵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一)非研究类项目不予核定间接费用,包括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中非研究项目、应急管理项目中的支持科研活动的项目等。

(二)非固定资助强度项目的间接费用核定参照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核定办法执行。

第二条  间接费用分配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间接费用由学校统一收取后,按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科研条件支出、绩效支出3部分分配和使用,在分配应对公共成本补偿的额度予以保障。财务处根据社科处通知分别设立学校、二级单位间接费用账号和课题组间接费用账号。

科目

分配比例(%

说明

公共成本补偿

(含管理费)

30

学校提取18%,二级单位12%

科研条件支出、

绩效支出

70

由学校统一收取后,分配至项目组专用账号使用。

 

 

第三条  经费收支方式与范围

(一)公共成本补偿费收取方式与支出范围

公共成本补偿费收取方式:到款后由学校统一收取,学校留存间接费用18%,二级单位留存12%;《北京交通大学民口纵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收取标准有固定额度的,学校留存固定额度的60%,二级单位留存40%。

学校公共成本补偿费支出范围包括:科研用房修缮、改造,科研设备维修、维护,科研相关人员费支出等由学院承担的与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相关的必要支出。公共成本补偿额度应予以保障,即公共成本补偿收取的额度应为按规定比例上限核定间接费用额度的30%。

(二)科研条件、绩效支出方式与范围

科研条件支出和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支配使用。间接费用的70%直接拨付到项目的间接费用账号。

《北京交通大学民口纵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收取标准有固定额度的,间接费用在收取固定额度的公共成本补偿(含管理费)后直接拨付到项目的间接费用账号。

科研条件支出范围包括:项目组实验室、办公室科研条件支撑,包括项目审计费用、校内房屋资源占用费或校外房屋租赁费,校外租房发生的水、电、气、暖、物业管理等费用、实验室修缮、改造,设备维修、维护,其他应当由课题组承担的相关费用。

科研条件支出、绩效支出的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制定使用,并报所在二级单位及社科处审批、备案,项目组维持科研条件所需支出应给予足额保障。

第四条  绩效支出发放规定

(一)绩效支出由学校根据项目年度进展、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的情况,在对项目组成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安排发放。项目组按照任务分工和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填写“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项目绩效支出申报表”(附件),经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人审核,随酬金发放单报财务处备案,通过财务处酬金系统发放到项目组成员个人账户。

(二)项目组年度执行报告、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暂停后续绩效发放。

(三)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严重程度,暂停或终止绩效支出发放: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3.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经费管理文件规定的,或发生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对于上述情形,如绩效支出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相关部门文件或合同书、预算书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部门文件或合同书、预算书规定为准。

第六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项目绩效支出申报表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组成员

 

项目执行期限

 

项目批准号

 

经费总额(元)

 

经费本号

 

间接费用总额(元)

 

已发绩效(元)

 

本次申请绩效(元)

 

绩效发放明细

姓名(工号)

研究任务

工作时间

完成情况/成果

发放金额(元)

 

 

 

 

 

 

 

 

 

 

 

 

 

 

 

项目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二级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北京交通大学民口纵向科技经费“包干制”管理办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等民口纵向科技项目中实行“包干制”的项目类别。

第三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支出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绩效支出及管理费,使用范围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北京交通大学民口纵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经费使用限于项目经费支出范围,管理费根据合同金额5%收取,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管理费收取标准为固定额度的项目按固定额度收取。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自主确定,经费支出应与任务相关具有经济合理性,符合校内各类文件规定。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需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支出情况编制项目决算及决算说明,经财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项目主管单位。

第七条  由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在校内公开非涉密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决算、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单位、学校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计划书等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不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冻结科研经费使用、上报中止或撤销项目、取消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对违纪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相关部门文件或合同书、预算书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部门文件或合同书、预算书规定为准。

十一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院、社科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2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