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意见

校党发〔2017〕51

校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不断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积极推进学校依法治校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带领广大教职工共同为学校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目标而奋斗,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中国教育工会北京市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京教工〔2014〕39号),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中国教育工会北京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北京高校工会工作的意见》(京教工〔2017〕50号)和《北京交通大学章程》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动员广大教职工坚定不移跟党走,广泛凝聚教职工力量,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建设特色鲜明世界一流大学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坚持依法依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坚持以人为本。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教职工主体地位,关注教职工合理需求,反映教职工集体意愿,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坚持民主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尊重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校务公开,积极推进学校民主建设。

二、重要地位和工作机制

(三)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代会制度建设,是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渠道。

(四)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具体负责、教职工积极参与的学校教代会工作机制。学校党委要将教代会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和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出现的重要问题,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条件,把推进教代会工作与加强学校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结合起来,确保教代会制度和职权的落实。

(五)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六)学校工会要承担起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教育引导教职工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出力。在党委领导下组织协调好教代会的各项工作,落实好教代会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代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检查督促跟踪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及时将教代会工作情况通报教职工。

三、进一步加强学校教代会建设

(七)落实并充分发挥教代会主席团和常设主席团的作用。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大会换届时的领导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常设主席团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扩大会议,协商处理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八)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选举与聘请品行好、作风正、能力强、肯投入的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加强源头参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工作。审议提交教代会大会讨论的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议案,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建议,把共建共享贯穿和谐校园建设过程中,为学校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做出贡献。

(九)加强教代会代表履职能力建设,提升教代会工作成效。教代会代表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和执行大会决议,完成大会确定的各项任务。密切联系教职工,代表广大教职工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并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评议和监督。

(十)注重发挥教代会代表在学校日常工作及校(院)务公开活动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良好环境。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或邀请学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处负责人向教职工代表通报情况。建立健全提案、座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形成规范制度,落实教代会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代表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工会应当接受和协助处理其建议和申诉,保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明确职责,切实落实教代会的讨论建议权、讨论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通过召开大会听取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的报告,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事项,审议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督促提案落实情况,通过专题调研、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十二)做好提案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提案工作,依据《北京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组织开展教职工提案工作,充分落实办案进程和办案力度,提高效率优化管理,密切干群关系。充分调动教代会代表提案积极性,提高提案整体质量和工作水平。

(十三)加强教代会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教代会代表选举规则、大会事项表决规则等。结合学校实际,通过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调研、听证等制度,形成闭会期间履行职责的工作机制。完善教代会工作相关的调查研究、提案评选、代表培训、检查评估和立卷归档等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教代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附件:北京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中共北京交通大学委员会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2017年12月13日  

 

北京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教代会职权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三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在职教职工,在选举教代会代表时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教代会代表占学校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为6%—8%。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具有不尽相同的任务,但为了减少人员重叠、精简会议、加强工会的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即为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依据学校教代会代表选举办法进行。选举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方案,与党委沟通后,征求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意见,最后报党委审定。选举办法应包括:选区划分、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候选人差额比例、代表构成比例、选举程序等内容。同时,还应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学校各基层工会根据选举办法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差额不低于10%的比例选举产生代表。选举会议应有本单位2/3以上教职工参加,候选人须获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推荐到相关基层单位参加选举。

代表选举产生后,应当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代表团(组)长由所在团(组)的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

第五条  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一线人员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全体代表的60%左右,高级职称代表不少于全体代表的50%,管理岗位代表中一般管理干部要占有一定比例,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女教师代表。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教代会,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六条  教代会应当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机构,对换届时选举产生的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当选的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等。审查结束后,应当形成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七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本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调整到调入单位所在代表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退休、离职或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情况的,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按规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一)因故(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

(二)教职工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

(三)其他不适合或无法继续担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情形。

第八条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决议撤销代表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党纪或国家规章制度,受到重大党纪或学校行政处分。

被撤销代表资格者有权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提出申诉。

因上述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教代会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工会,下同)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教代会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对学校和教代会的工作提出询问、意见、建议和批评,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质询和监督,对学校各级领导评议与监督;

(四)根据安排,列席研究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问题的校长办公会;

(五)因履行代表职责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同时向广大教职工宣传解释学校的相关政策;

(五)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三章  教代会组织规则与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教代会主要分为换届大会和届内年会两类,教代会一般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学校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届内年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提前或临时召开代表会议。换届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届内年会由常设主席团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的时间、地点、议题等应经学校党委批准,会议包括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

(一)预备会议主要议程是: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提出会议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3.通过会议议题和议程;

4.通过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换届大会);

5.通过常设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和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换届大会);

6.通过、决定会议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通过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二)大会正式会议主要议程是:

1.听取学校工作报告;

2.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3.必要时,听取学校行政有关负责人专题报告;

4.审议通过上一届(上年)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

5.审议通过上一届(上年)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6.必要时,由常设主席团负责人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常设主席团会议所做出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决议,向会议做出说明,提请会议确认;

7.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8.必要时,安排教职工代表作会议发言;

9.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通过新一届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换届大会),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10.宣布选举、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在教代会召开前,凡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报告、规划、议案、方案、规章、制度等,均由学校行政起草,并将草案报告校党委,通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和校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代会召开前,将文件草案初稿印发给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和各代表团团长,广泛听取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校行政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表决。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代表1/2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做出的决议,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由校工会在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下届大会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举手表决。

第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为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常设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人数一般应是代表人数的10%左右,一般应包括学校相关党、政、工、团领导、各代表团团长、教职工代表等,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换届前,由本届会议主席团提出下届常设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选举办法等,报党委审查,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教代会预备会议确认后在正式会议上进行选举。常设主席团根据需要可以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主任、副主任由常设主席团选举产生。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在形成决议时,须经过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职责是:

(一)主持教代会届内年会,组织教代会有关活动;

(二)向教代会报告代行教代会职权情况,提请确认和表决;

(三)审议提交年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

(四)听取各代表团(组)对年会议题的建议和意见;

(五)处理与年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六)承担学校工会与教代会工作机构的部分职责;

(七)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代表人数及二级单位情况设立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代表团团长一般应由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担任。代表团团长在因岗位变动或失去代表资格而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教代会团长的职责是:

(一)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参与部门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

(四)完成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提出专门委员会机构设置、组成方案与行政进行协商,报学校党委审定,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调离本校、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本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教代会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三)对教代会做出的与本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汇报,遇有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扩大会议讨论、处理;

(四)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向教代会或执行委员会(常设主席团)报告工作;

(五)保持与学校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

(六)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常设主席团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按照《北京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五条  凡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都应建立教代会制度;不足80人(含)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制度在二级工会组织所辖范围实行,其领导关系、职权、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比照校教代会内容执行。二级教代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民主管理权利。二级教代会一般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应占教职工总数的25%—30%,学院代表要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的选举、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1/2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二级工会委员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二级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人员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二级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代表提案的落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教职工进行基层民主的宣传教育,受理教职工的申诉,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处理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颁布的《北京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校党发〔2013〕17号 校发〔2013〕25号)同时废止。